藝泰新
東莞市藝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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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1972執(zhí)7072號穆仕金與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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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7072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穆仕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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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06 |
2 |
萬通榮與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的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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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恢136號之一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萬通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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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6-22 |
3 |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聶永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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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9832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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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6-03 |
4 |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與穆仕金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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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9784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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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5-06 |
5 |
(2019)粵1972執(zhí)8878號之一萬通榮、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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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878號之一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萬通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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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20-02-06 |
6 |
申請保全人:萬通榮; 被保全人: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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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保4066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萬通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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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20-03-05 |
7 |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萬通榮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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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民終3625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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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11-26 |
8 |
萬通榮;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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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保2844號 | - |
當事人-萬通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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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7 | 2019-12-1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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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6執(zhí)9267號(2021)粵0306執(zhí)926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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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926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展辰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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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6執(zhí)9267號之一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展辰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5724號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1)粵0306執(zhí)926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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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2 |
(2020)粵1972執(zhí)恢136號公告送達限制消費令(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張艷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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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恢136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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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恢136號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張艷詞:申請執(zhí)行人萬通榮申請執(zhí)行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依法限制你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單位)送達《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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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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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恢136號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chǎn)令(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張艷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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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恢136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萬通榮 被告-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張艷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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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恢136號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張艷詞:關(guān)于申請執(zhí)行人萬通榮與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張艷詞勞動爭議執(zhí)行一案。因你(單位)對相關(guān)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能自動全部履行,權(quán)利人已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因你(單位)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單位)送達《報告財產(chǎn)令》及《執(zhí)行通知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報告財產(chǎn)令》及《執(zhí)行通知書》,令你(單位)立即向本院報告當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情況并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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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4 |
(2019)粵1972執(zhí)8878號公告送達《限制消費令》(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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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878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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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878號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萬通榮申請執(zhí)行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依法限制你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單位)送達《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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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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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9784號公告應訴(衡洪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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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9784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穆仕金 朱紅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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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9784號衡洪嚴(公民身份號碼為51072319680101****):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穆仕金及第三人朱紅偉、你勞動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追加被告申請書、追加第三人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zhuǎn)程序)、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當事人訴訟權(quán)利/義務及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審限告知書、適用令狀式文書告知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及方式告知等。原告稱,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原告沒有義務向被告支付工資,被告主張與原告存在勞動關(guān)系沒有事實依據(jù),故原告對東勞人仲院大嶺山庭案字[2019]950號仲裁裁決結(jié)果不服,提起訴訟。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9月工資4400元、10月工資5600元及11月工資600元,共計106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申請追加你及朱紅偉為本案被告,并請求你及朱紅偉對仲裁裁決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因你及朱紅偉與本案存在利害關(guān)系,本院依法將你及朱紅偉追加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與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14時30分在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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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6 |
(2019)粵1972民初9832號公告應訴(衡洪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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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9832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聶永幸 朱紅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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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9832號衡洪嚴(公民身份號碼為51072319680101****):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聶永幸及第三人朱紅偉、你勞動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追加被告申請書、追加第三人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zhuǎn)程序)、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當事人訴訟權(quán)利/義務及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審限告知書、適用令狀式文書告知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及方式告知等。原告稱: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2016年3月3日,原告將廠房出租給你使用,并與你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金由原告代收后再向房東交納,被告實際是你雇請的人員,與原告沒有任何關(guān)系。后因你未按時支付租金、拖欠工資,原告替你墊付了部分工資,并與被告口頭協(xié)商,對于你拖欠的工資16000元,按實收8000元全部結(jié)清,被告有簽字并捺手印確認,被告領(lǐng)取工資后又違背承諾,故原告對東勞人仲院大嶺山庭案字[2019]951號仲裁裁決結(jié)果不服,提起訴訟。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9月至10月工資差額8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申請追加你及朱紅偉為本案被告,并請求你及朱紅偉對仲裁裁決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因你及朱紅偉與本案存在利害關(guān)系,本院依法將你及朱紅偉追加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與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14時30分在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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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7 |
(2019)粵1972執(zhí)8878號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財產(chǎn)報告令》(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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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878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 萬通榮 被告- 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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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8878號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關(guān)于申請執(zhí)行人萬通榮與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泰林生物質(zhì)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粵1972民初99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對該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能自動全部履行,權(quán)利人已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因你(單位)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財產(chǎn)報告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財產(chǎn)報告令》,令你(單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內(nèi),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情況。執(zhí)行中,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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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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