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建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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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興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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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84民初547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河南興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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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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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卓麗鑄誠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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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民終1293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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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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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國龍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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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82民初3848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河南明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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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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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建與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王有貴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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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1222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何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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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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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建與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王有貴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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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1217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何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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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30 |
6 |
何云建與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王有貴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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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122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何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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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30 |
7 |
何云建與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王有貴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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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1219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何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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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30 |
8 |
豐寧滿族自治縣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卓麗鑄誠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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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26民初1256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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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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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飛與王洪軍、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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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4民初9039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王留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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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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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敏與范明坤、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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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4民初724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禹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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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2-01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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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1972民初7104號之二公告上訴(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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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710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梁進祺 被告- 東莞市眾源環(huán)境投資有限公司 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郭成愷 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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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7104號之二朱林(公民身份號碼為42080019710610****):本院受理原告梁進祺與被告東莞市眾源環(huán)境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郭成愷、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你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被告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訴狀及被告郭成愷提交的民事上訴狀和證據(jù),被告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粵1972民初710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無須承擔支付梁進祺工程款381700元;2.撤銷(2019)粵1972民初710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被告郭成愷上訴請求:撤銷(2019)粵1972民初710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改判為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和朱林支付梁進祺勞務費381700元;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郭成愷提交了《證明》、《班組報價單分項工程單價表》作為證據(jù)。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上訴答辯期自送達之日起十五天,你方可在上訴狀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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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2 |
(2019)粵1972民初7104號之一公告判決(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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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710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梁進祺 被告- 東莞市眾源環(huán)境投資有限公司 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郭成愷 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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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7104號之一朱林(公民身份號碼為42080019710610****):本院受理原告梁進祺與被告東莞市眾源環(huán)境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郭成愷、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你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直接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1972民初7104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判決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郭成愷、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梁進祺支付工程款381700元;二、限被告郭成愷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梁進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381700元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從2018年10月4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但違約金的金額以本金為限);三、限被告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梁進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817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3817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四、駁回原告梁進祺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0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梁進祺負擔1883元,被告郭成愷、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92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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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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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7104號公告應訴(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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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7104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梁進祺 被告- 東莞市眾源環(huán)境投資有限公司 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郭成愷 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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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7104號朱林(公民身份號碼為42080019710610****):本院受理原告梁進祺與被告東莞市眾源環(huán)境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眾源公司”)、北京韓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韓建公司”)、郭成愷、廣州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國展公司”)、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證人出庭申請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程序)、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審限告知書、適用令狀式文書告知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及方式告知等。原告稱,原告經(jīng)人介紹在被告眾源公司投資,并由被告韓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東莞市長安鎮(zhèn)茅洲河段綜合整治工地進行挖運土方工作;此項挖運土石方工程先由韓建公司分包給某長安土石方公司,后該公司退出,由被告國展公司、郭成愷與案外人朱愛云簽訂合作協(xié)議替代,實際上成為分包人,并介紹原告進入工地繼續(xù)實施土石方工程;期間被告郭成愷向原告支付過部分勞務工程款,且被告國展公司、郭成愷與案外人朱愛云共同委托的財務人員,即被告朱林從被告韓建公司結算工程款;朱林、郭成愷、朱愛云在2018年2月5日經(jīng)與原告核對工作量后,出具工作時間結算表,確認欠原告連機帶人工勞務費共計381700元;郭成愷又于2018年9月3日再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承諾于2018年10月3日前支付上述費用,逾期支付則按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全部費用;原告又于2018年4月繼續(xù)在工地上工作了一個月,連機帶人工費用為72000元,但原告提出結算后被告拒絕確認;后原告多次索要費用453700元,均遭到被告拒絕。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五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勞務費453700元;2.五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68279元;3.五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本案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32000元。被告國展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其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其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也未承諾向原告支付任何費用。被告郭成愷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其沒有權限處理與原告的結算問題,欠條是原告強制其簽名,應由被告韓建公司、朱林結算付款。自本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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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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