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美鋼業(yè)
佛山市恒美鋼業(yè)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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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恒美鋼業(yè)有限公司與佛山市興鑫隆不銹鋼有限公司、黎添武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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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606民初151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佛山市恒美鋼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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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2-14 | 2018-11-1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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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粵0606民初1514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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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606民初151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佛山市恒美鋼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興鑫隆不銹鋼有限公司 黎添武 鄒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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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興鑫隆不銹鋼有限公司、黎添武、鄒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恒美鋼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佛山市興鑫隆不銹鋼有限公司、黎添武、鄒春燕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故無法直接送達(dá)起訴狀副本給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興鑫隆不銹鋼有限公司、被告黎添武向原告支付貨款174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22.8元(暫計至2017年9月15日),合計176262.8元。2.判令被告鄒春燕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dān)。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限屆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恚蓪徟袉T李小勉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林國明、人民陪審員歐樹玲組成合議庭,由書記員歐淑妹擔(dān)任記錄,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陳村法庭一樓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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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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