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sh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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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 知罰字〔2016〕第01號 | 南昌市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五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南昌市專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quán)細化標準》第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立即停止銷售該假冒專利產(chǎn)品并消除標注的專利標記。2、免予經(jīng)濟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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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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