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先機(jī)
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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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楊勇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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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72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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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1-01-04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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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民初372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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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72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云民初號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楊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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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初3720號楊勇:本院受理的(2019)云01民初3720號原告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勇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云01民初37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楊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700萬元,及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全部款項(xiàng)還清之日止以該借款本金人民幣17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jì)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人民幣167935元,由被告楊勇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1427辦公室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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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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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72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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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372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起 當(dāng)事人- 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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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初3720號楊勇: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太和先機(j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起訴你方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700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違約金人民幣8227068.49元,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實(shí)際還清借款之日止的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jì));3、本案訴訟費(fèi)由被告承擔(dān)。(上述借款本金及違約金合計(jì)人民幣25227068.49元);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裁判文書上網(wǎng)告知書、執(zhí)法承諾書、開庭傳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答辯期為公告期滿后15日,舉證期為答辯期屆滿后15日。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30分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開庭審理。請準(zhǔn)時(shí)到庭。逾期將依法缺席審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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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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