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鴻業(yè)
深圳市新鴻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在業(yè)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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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2071民初5520號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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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5520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新鴻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林清 鄧土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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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鴻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訴鄧土軍、林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本案由審判員饒琨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葉寶新、李開聯(lián)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趙會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購房款人民幣227048.4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27043.4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直至付清所有款項為止,暫計至2021年2月1日,利息為¥15633.69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以上第1一2項暫計人民幣242682.15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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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2 |
(2021)粵2071執(zhí)保980號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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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執(zhí)保980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新鴻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鄧土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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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請人深圳市新鴻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訴被申請人鄧土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5520號民事裁定書、(2021)粵2071執(zhí)保980號財產(chǎn)保全情況告知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對被申請人鄧土軍名下價值相當于242682.15元的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間,被保全的財產(chǎn)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贈與或作其他處分。保全期限分別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chǎn)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chǎn)、凍結其他財產(chǎn)權的期限為三年。需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保全起始日期詳見財產(chǎn)保全告知書)。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財產(chǎn)被轉移等,該風險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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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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