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強達
四川盛世強達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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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建平與尚來慶、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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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黃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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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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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黃建平與被告尚來慶、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綿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盛世強達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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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6054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黃建平 被告- 尚來慶 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綿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強達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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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6054號原告黃建平與被告尚來慶、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綿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盛世強達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尚來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黃建平勞務(wù)費人民幣215000元,并承擔(dān)該款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二、駁回原告黃建平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26元,由被告尚來慶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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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2 |
原告黃建平訴被告尚來慶、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綿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盛世強達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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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7223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黃建平 被告- 尚來慶 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綿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強達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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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7223號原告黃建平訴被告尚來慶、成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綿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盛世強達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尚來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黃建平勞務(wù)費人民幣215000元,并承擔(dān)該款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二、駁回原告黃建平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26元,由被告尚來慶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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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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