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時
廣州市晟時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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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工商越分處字[2015]285號 |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
當事人:廣州市晟時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qū)中山三路33號四層E6房 法定代表人:陳秉霖 注冊資本:伍拾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3月21日 經營范圍:零售業(yè) 注冊號:440104000420832 2015年6月4日,本局在對你位于廣州市越秀區(qū)中山三路33號四層E6房的經營場所進行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你有使用“SΛMSUNG”注冊商標作為字號名稱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誤導公眾的行為。為查清案情,遂立案查處。 經查明:當事人在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間,為吸引消費者,提高經營收入,在未取得“SΛMSUNG”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SΛMSUNG”注冊商標作為字號名稱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誤導公眾。由于當事人無法提供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間的經營票據(jù),不能提供全部的準確的經營數(shù)據(jù),亦未建立經營賬目。故在此期間當事人使用“SΛMSUNG”注冊商標作為字號名稱從事經營活動所獲得的違法經營額難以確定,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使用在第9類的“SΛMSUNG”商標,已由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登記注冊,取得商標注冊號:13312335,有效期自:201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止?!癝ΛMSUNG”商標注冊人享有專用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 以上事實均有證據(jù)材料附案證明。 本局于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事實、理由和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異議。 當事人使用“SΛMSUNG”注冊商標作為字號名稱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誤導公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的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钡囊?guī)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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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1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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