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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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廬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5-0061號 | 浙江省桐廬縣城市管理局 |
經(jīng)查明,2021年04月14日,當事人凌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桐廬縣鳳川街道洋洲南路開發(fā)區(qū)對面的城市道路上進行挖掘。當日10時53分,當事人正在施工時被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接受檢查。經(jīng)檢查,現(xiàn)場當事人將城市道路挖起,準備進一步施工,現(xiàn)場用綠色圍擋進行圍護。經(jīng)測量,現(xiàn)場挖掘道路面積為6平方米(長6米,寬1米)。經(jīng)查證,當事人未辦理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挖掘道路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明火作業(yè)、設置路障”的規(guī)定,現(xiàn)根據(jù)《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杭州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肆仟元整。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浙里辦、支付寶、豐收互聯(lián)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辦理繳款(賬戶名:桐廬縣城市管理局,帳號: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不及時繳納罰款產生的加處罰款最高額不超過本金。 收起
...
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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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詳情 |
序號 | 登記編號 | 出質人 | 質權人 | 出質股權數(shù)額 | 狀態(tài) | 股權出質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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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凌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浙江菇聯(lián)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490 | 無效 | - |
2 | 2018-0001 | 凌云環(huán)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盛華建設有限公司 | 709.746 | 無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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