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聚電子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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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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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1174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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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0 |
2 |
深圳市恒南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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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保107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深圳市恒南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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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02 |
3 |
深圳市鑫寶電子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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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273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鑫寶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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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21 |
4 |
南通江海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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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37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南通江海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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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28 |
5 |
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上海致財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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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853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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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4-19 |
6 |
中山市天虹電機制造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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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2民初571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中山市天虹電機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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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8-11 |
7 |
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威信節(jié)能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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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625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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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01 |
8 |
深圳市恒南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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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保437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深圳市恒南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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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1 |
9 |
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泓龍商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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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343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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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9 |
10 |
深圳市上禾電子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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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719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上禾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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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3-24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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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7執(zhí)1551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詳情 |
2 | (2021)粵0307執(zhí)868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詳情 |
3 | (2021)粵0307執(zhí)50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詳情 |
4 | (2020)粵0307執(zhí)23054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8 | 詳情 |
5 | (2020)粵0307執(zhí)23053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8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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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7民初1777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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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777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深圳市歐瑞捷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 萊州冠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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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民初17770號萊州冠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金英杰:原告深圳市歐瑞捷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夏曉東、尉凱軍、金英杰、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萊州冠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7民初17770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貨款193233.00元,以及逾期付款損失21158.31元;(損失計算方法:從到期應(yīng)付款月開始暫計至2021年2月,乘以3.85%的1.5倍,實際計算至貨款全部付清止。)2.判令其他被告在未履行注冊資金出資范圍內(nèi)對以上債務(wù)承擔(dān)補充賠償責(zé)任;3.判令全部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本案由審判員賀榕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等法律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yīng)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14時30分在第十五審判庭(新)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院聯(lián)系人:張子鳴電話:0755-289232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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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1)粵0307執(zhí)11627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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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執(zhí)1162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 南通江海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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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執(zhí)11627號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南通江海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2021)粵0307民初1377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nèi)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下列執(zhí)行法律文書,主要內(nèi)容分別為:一、本院(2021)粵0307執(zhí)11627號執(zhí)行通知書、執(zhí)行裁定書。限你(單位)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承擔(dān)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申請執(zhí)行費及其他相關(guān)費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二、本院(2021)粵0307執(zhí)11627號報告財產(chǎn)令。限你(單位)在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如實向本院報告當(dāng)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情況。執(zhí)行中,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yīng)當(dāng)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三、本院(2021)粵0307執(zhí)11627號限制消費令。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四、本院(2021)粵0307執(zhí)11627號失信決定書。將你(單位)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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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3 |
(2021)粵0307執(zhí)1032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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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執(zhí)1032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上海致財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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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執(zhí)10322號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上海致財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8535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nèi)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下列執(zhí)行法律文書,主要內(nèi)容分別為:一、本院(2021)粵0307執(zhí)10322號執(zhí)行通知書、執(zhí)行裁定書。限你(單位)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承擔(dān)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申請執(zhí)行費及其他相關(guān)費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二、本院(2021)粵0307執(zhí)10322號報告財產(chǎn)令。限你(單位)在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如實向本院報告當(dāng)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情況。執(zhí)行中,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yīng)當(dāng)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三、本院(2021)粵0307執(zhí)10322號限制消費令。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四、本院(2021)粵0307執(zhí)10322號失信決定書。將你(單位)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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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4 |
(2020)粵0309財保185號公告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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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財保185號 | - |
當(dāng)事人- 深圳市恒南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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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財保185號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請人深圳市恒南電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訴前財產(chǎn)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09財保185號民事裁定書、保全結(jié)果通知書。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凍結(jié)被申請人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價值人民幣481610.9元的財產(chǎn)。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fù)議一次,復(fù)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聯(lián)系人:葉佩麗聯(lián)系電話:21050873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龍華區(qū)大浪街道浪騰路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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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5 |
(2020)粵0307民初37699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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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3769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廈門信和達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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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37699號深圳市積聚電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廈門信和達電子有限公司訴你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及相關(guān)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開庭傳票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1年3月1日9時30分在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第十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wù)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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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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