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福針織
浙江雷福針織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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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監(jiān)處字〔2021〕0454號 | 海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當事人上述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chǎn),未經(jīng)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jīng)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chǎn)停業(yè)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yè)的;”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相關情節(jié),當事人上述使用未取得叉車作業(yè)人員證的職工唐金國從事叉車作業(yè)的行為,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二、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當事人上述使用未經(jīng)檢驗壓力容器的違法行為,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二、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綜上,建議對當事人合并處罰如下: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二、罰款人民幣共計4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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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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