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隆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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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威利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鄢艷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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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4民終97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梅州市威利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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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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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湖南金富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終結(jié)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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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02執(zhí)608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湖南金富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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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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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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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0執(zhí)1457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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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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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錦宏佳紙品有限公司、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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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0執(zhí)1510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錦宏佳紙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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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30 |
5 |
深圳市國興鑫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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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681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國興鑫電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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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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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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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執(zhí)2851號之一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王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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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28 |
7 |
王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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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執(zhí)285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王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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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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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鑫茂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與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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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713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鑫茂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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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09 |
9 |
深圳市宏信通達電子有限公司與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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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709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宏信通達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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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09 |
10 |
深圳市永鑫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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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7228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永鑫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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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5-10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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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104執(zhí)3338號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詳情 |
2 | (2021)皖0104執(zhí)3323號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詳情 |
3 | (2021)魯1523執(zhí)427號 | 聊城市茌平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1 | 詳情 |
4 | (2021)粵0310執(zhí)1510號 | 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詳情 |
5 | (2021)粵0310執(zhí)1457號 | 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詳情 |
6 | (2021)湘0702執(zhí)608號 | 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詳情 |
7 | (2020)粵0705執(zhí)4906號 | 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2 | 詳情 |
8 | (2020)粵0310執(zhí)2848號 | 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5 | 詳情 |
9 | (2020)粵0310執(zhí)2018號 | 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2 | 詳情 |
10 | (2020)桂1402執(zhí)826號 | 崇左市江州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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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9民初150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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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150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威創(chuàng)電子有限公司 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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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民初1501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威創(chuàng)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9民初15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應向原告深圳市宏威創(chuàng)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684654.21元和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以本金人民幣684654.21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自2020年3月1日起計至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深圳市宏威創(chuàng)電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74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原告宏威創(chuàng)公司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兩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74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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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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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915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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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91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斯諾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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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9155號夏曉榮、李永清、胡夏勇:原告深圳市斯諾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鄢艷娟、夏曉榮、李永清、胡夏勇、王娟、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5民初9155號。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5日09時30分在第1228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聯(lián)系人:林銳淼電話: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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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3 |
送達裁判文書——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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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112民初40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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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112民初404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滬0112民初404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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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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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0民初2973號送達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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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0民初297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運利順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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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10民初2973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運利順達科技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舉證期、答辯期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0日及15日內(nèi)。開庭時間是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九時三十分,地點在深圳市坪山區(qū)馬巒街道東城環(huán)路4041號訴訟服務中心二樓第十二審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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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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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681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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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681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國興鑫電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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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10民初6816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國興鑫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10民初68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國興鑫電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913704.9元及利息(利息以913704.9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年14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至生效判決確認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國興鑫電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3日期間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13704.9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937.0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2937.04元、保全費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2937.04元、保全費500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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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6 |
(2021)粵0309民初150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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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150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威創(chuàng)電子有限公司 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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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民初1501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威創(chuàng)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9民初1501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684654.21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70177.06元(逾期付款違約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9月20日);三、判令被告二對上述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四、本案的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及舉證期限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1日10時30分在大浪六樓第十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聯(lián)系人:曾婕電話:0755-2108798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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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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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3440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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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344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市賽普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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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10民初3440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賽普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你及鄢艷娟、夏曉榮、李永清、胡夏勇、王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賽普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貨款371,67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0,063.4元為基數(shù),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年利率6%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計30%,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1612.8元為基數(shù),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年利率6%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計30%,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96元,由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909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9096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10民初3440號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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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8 |
(2020)粵0310民初7701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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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7701號 |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
原告- 王善芳 王利方 鄧成軍 廖蘋元 被告-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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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10民初7701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蘋元、王善芳、王利方、鄧成軍訴你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10民初7701號。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材料等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本院2021年6月17日9時30分在第五審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區(qū)東城環(huán)路4123號)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發(fā)布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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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9 |
(2020)粵0310民初7480號被告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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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748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市創(chuàng)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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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10民初7480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東莞市創(chuàng)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10民初74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創(chuàng)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別66000元、22000元為基數(shù),均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依次從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15日起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東莞市創(chuàng)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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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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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7480號被告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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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10民初748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創(chuàng)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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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10民初7480號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東莞市創(chuàng)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10民初74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創(chuàng)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別66000元、22000元為基數(shù),均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依次從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15日起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東莞市創(chuàng)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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