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業(yè)貨柜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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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香港永業(yè)重型貨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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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海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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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廣州市車陂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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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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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邱偉平、單同慶等與陳家偉等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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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單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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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二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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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征收 |
上訴人-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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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陳家偉、邱偉平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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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陳家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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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廖堯鳳、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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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廖堯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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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廖光祥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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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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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陳堞婉與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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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陳堞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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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廣州市白云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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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州市白云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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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廣州市車陂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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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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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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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車陂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香港永業(yè)重型貨運有限公司 碼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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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廣州海事法院 | G34 | 2018-05-31 |
2 | -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車陂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永業(yè)重型貨運有限公司 及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碼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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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傳票 | 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法院 | G18G19中縫 | 2017-08-08 |
3 | (1997)第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車陂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永業(yè)重型貨運有限公司 及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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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上訴狀副本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G46 | 2016-12-01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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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72執(zhí)372號 | 廣州海事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30 | 詳情 |
2 | (2019)粵0106執(zhí)22405號 |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31 | 詳情 |
3 | (2017)粵0106執(zhí)6195號 |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8 | 詳情 |
4 | (2017)粵0106執(zhí)3058號 |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3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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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立案執(zhí)行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二審受理費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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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執(zhí)4039號 | - |
當事人-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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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執(zhí)4039號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執(zhí)行你單位二審受理費一案,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1執(zhí)4039號執(zhí)行裁定書。執(zhí)行裁定書內容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1民終1227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因被執(zhí)行人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決確定的繳納案件受理費義務,根據本院房產審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執(zhí)行,立案標的為8610元。在執(zhí)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zhí)行人的住所地發(fā)出了執(zhí)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zhí)行人履行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同時,本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本院天平網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證券、工商、車輛及本轄區(qū)內不動產登記等信息,并且本院執(zhí)行員赴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調查其財產狀況,均未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2021年8月23日,本院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陳嘉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本院認為,經采取多方執(zhí)行措施,暫未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和財產線索,本案依法應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粵01執(zhí)4039號案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后,被執(zhí)行人負有繼續(xù)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的義務。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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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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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二審受理費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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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執(zhí)4039號 | - |
當事人-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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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執(zhí)4039號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執(zhí)行你單位二審受理費一案,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1執(zhí)4039號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內容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1民終12276號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被執(zhí)行人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本院決定對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費措施:被執(zhí)行人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陳嘉健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以上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zhí)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zhí)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院將予以拘留、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本院將追究其刑事責任。申請執(zhí)行人或社會公眾發(fā)現被限制消費的被執(zhí)行人有違反本限制消費令行為的,可向本院舉報電話020-83211027進行舉報。本限制消費令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至債務全部履行完畢時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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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3 |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二審受理費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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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執(zhí)4039號 | - |
當事人- 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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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執(zhí)4039號廣州永業(yè)貨柜碼頭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執(zhí)行你單位二審受理費一案,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1執(zhí)4039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通知書內容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1民終1227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繳納二審受理費義務,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zhí)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義務:●繳納二審受理費8610.00元;●繳納執(zhí)行費50元。若通過本院賬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注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執(zhí)行人員姓名。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戶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30200727038425報告財產令內容為:本院執(zhí)行你(單位)二審受理費一案,你(單位)如不能按執(zhí)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自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zhí)行過程中,如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本院將依法對你(單位)采取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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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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