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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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林、沈紅波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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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24359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張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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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6 |
2 |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美特幕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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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民初8951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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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2 |
3 |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東莞生態(tài)園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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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民終118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特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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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29 |
4 |
刁國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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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執(zhí)2491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刁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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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7-30 |
5 |
左仁才、冉立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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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17943號 |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上訴人-冉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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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31 |
6 |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朗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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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1執(zhí)保625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東莞市朗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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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4-28 |
7 |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順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請求確認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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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特14號 | 請求確認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 |
當事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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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31 |
8 |
深圳市長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刁國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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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18984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長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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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2-05 |
9 |
2067南通如港建材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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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691民初2067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南通如港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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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通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8 |
10 |
1985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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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691民初198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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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通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8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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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7民初15178號 |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鄭妹妹 被告- 瞿中明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龍崗區(qū)玖大汽車服務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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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G88 | 2019-10-29 |
2 | - | - |
被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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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9-12 |
3 | (2017)粵0307民初12479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五聯(lián)上寮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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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G1G4中縫 | 2017-08-2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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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7民初1924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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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924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琛鴻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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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民初19244號深圳市琛鴻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富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琛鴻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振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7民初19244號。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改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2日09時30分在第九審判庭(新)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院聯(lián)系人:張磊電話:0755-895523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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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粵0305執(zhí)恢112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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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恢1124號 | 清算責任糾紛 |
原告- 向本院 當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報告財產(chǎn)令 強制執(zhí)行 送達本院()粵執(zhí)恢號恢復執(zhí)行通知書。該恢復執(zhí)行通知書的主要內(nèi)容為 本院依法受理。因 下落不明 本院依法向 限期履行通知書?,F(xiàn)向 莊嘉發(fā) 陳朝略 公告送達本院()粵執(zhí)恢號恢復執(zhí)行通知書 楊少忠 本院決定恢復訴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莊嘉發(f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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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恢1124號莊嘉發(fā)、陳朝略、楊少忠:你方與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粵0305民初20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恢1124號恢復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限期履行通知書?,F(xiàn)向你方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恢1124號恢復執(zhí)行通知書。該恢復執(zhí)行通知書的主要內(nèi)容為:本院決定恢復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莊嘉發(fā)、陳朝略、楊少忠清算責任糾紛一案的執(zhí)行。向你方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恢1124號報告財產(chǎn)令。該報告財產(chǎn)令的主要內(nèi)容為:你(單位)應當在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期限屆滿后三日內(nèi),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情況。執(zhí)行中,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向你方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恢1124號限期履行通知書。該限期履行通知書的主要內(nèi)容為:在執(zhí)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執(zhí)行人陳朝略、案外人陳春梅名下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寶安區(qū)寶城71區(qū)創(chuàng)業(yè)一村6-7-8棟6座405的房產(chǎn)(不動產(chǎn)證號:5000334524)?,F(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限被執(zhí)行人于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粵0305民初20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處置上述財產(chǎn)用于抵償你方所欠債務,并對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進行處罰。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七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承辦人:譚勉霖電話: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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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3 |
(2021)粵0305民初988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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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9885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當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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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9885號莊嘉發(fā)、胡怡清:原告楊利明與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莊嘉發(fā)、陳朝略、楊少忠、第三人胡怡清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5民初9885號。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1、確認原告對其購買的位于深圳市寶安區(qū)西鄉(xiāng)街道徑貝社區(qū)新圍二項2號私宅一棟享有使用權(quán)、收益權(quán);2、判決立即停止對原告購買的位于深圳市寶安區(qū)西鄉(xiāng)街道徑貝社區(qū)新圍二項2號私宅一棟(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執(zhí)行裁定書》的強制執(zhí)行,并解除對上述房屋的查封、拍賣等一切執(zhí)行措施。3、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共同承擔。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案由審判員廖艷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止。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1日09時30分在第1123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院聯(lián)系人:鄭夢雨電話:0755-866082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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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4 |
(2021)粵0307民初1924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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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924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琛鴻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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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民初19244號深圳市琛鴻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富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琛鴻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振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7民初19244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36053.86元以及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44998.78元(逾期利息以536053.86元為核算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26日起暫算至2021年3月26日,實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計581052.64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時30分在第十二審判庭(新)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院聯(lián)系人:張磊電話:0755-895523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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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5 |
(2021)粵0303民初2346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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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23469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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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3民初23469號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張興友與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3民初23469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詳見起訴狀。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09時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院聯(lián)系人:洪曉珊電話:0755-223532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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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6 |
(2021)粵0303民初2222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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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22227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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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3民初22227號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吳開林與被告沈紅波、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3民初22227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詳見訴狀。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jù),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6時30分在速裁三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聯(lián)系人:龔小梅電話:0755-2274081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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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7 |
(2021)粵0303民初2222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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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22226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胡忠平 被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紅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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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3民初22226號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胡忠平與被告沈紅波、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3民初22226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詳見訴狀。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jù),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6時30分在速裁三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聯(lián)系人:龔小梅電話:0755-2274081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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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8 |
(2020)粵0305執(zhí)異38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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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異381號 | 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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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異381號莊嘉發(fā)、陳朝略、楊少忠:本院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莊嘉發(fā)、陳朝略、楊少忠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案號:(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過程中,案外人楊利明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5執(zhí)異381號執(zhí)行裁定書。該裁定書主要內(nèi)容為:駁回異議人楊利明的異議請求。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發(fā)布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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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9 |
(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公告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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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 | 清算責任糾紛 |
原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楊少忠 陳朝略 莊嘉發(f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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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莊嘉發(fā)、陳朝略、楊少忠: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莊嘉發(fā)、陳朝略、楊少忠清算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送達本院(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該執(zhí)行裁定書的主要內(nèi)容為: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陳朝略名下位于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寶城71區(qū)創(chuàng)業(yè)一村6-7-8棟6座405號房50%的權(quán)利份額(不動產(chǎn)證號:5000334524),用于清償其所負債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聯(lián)系人:劉法官電話:0755-866082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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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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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公告裁定、限高、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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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 | - |
原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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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莊嘉發(fā)、陳朝略、楊少忠: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莊嘉發(fā)、陳朝略、楊少忠其他案由一案,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5執(zhí)1418號執(zhí)行裁定書(查凍扣)、限制消費令、失信決定書。本院依法決定將你方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并限制消費。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如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經(jīng)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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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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