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投
浙江省鐵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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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稅稽罰[2019]324 |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1、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之間發(fā)放實物福利、安排員工旅游等相關費用,未合并計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14年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67556.19元,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22127.69元,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45428.50元;2015年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03136.22元,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0110.44元,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43025.78元;2016年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30649.08元,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82526.09元,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48122.99元;合計應扣未扣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136577.27元。2、你公司2014年12月發(fā)放勞務報酬70800元及2016年3月發(fā)放勞務報酬418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14年應扣未扣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7488元,2016年應扣未扣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4728元,合計應扣未扣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12216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并結合《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7年第3號公告)“違法違章種類_稅款征收類_21.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之基準處罰決定:對你公司的應扣未扣行為,對已補扣繳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91518.99元,處以50%的罰款計45759.50元、對未補扣繳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45058.28元,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12216元,處以1倍的罰款計57274.28元。合計罰款計103033.7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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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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