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昌行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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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達(dá)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與潘森、潘志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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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全達(dá)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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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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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1371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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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717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李炳錫 被告- 杭州車銀至尚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大昌行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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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3717號杭州車銀至尚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炳錫訴被告你和大昌行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浙0110民初13717號民事判決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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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2 |
(2020)浙0110民初1371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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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717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李炳錫 被告- 杭州車銀至尚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大昌行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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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3717號杭州車銀至尚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大昌行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炳錫訴被告杭州車銀至尚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大昌行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09時00分在本院第3號法庭進(jìn)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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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3 |
(2019)浙8601民初31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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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8601民初311號 |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
原告- 全達(dá)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潘森 潘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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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森、潘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全達(dá)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訴你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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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4 |
(2019)浙8601民初31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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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8601民初311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 全達(dá)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潘森 潘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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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森、潘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全達(dá)汽車服務(wù)(杭州)有限公司訴你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副本、民事裁定書(程序轉(zhuǎn)換)、當(dāng)事人送達(dá)地址確認(rèn)書、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4日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一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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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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