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工程
舟山市八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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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地稅稽罰[2017]78號 | 舟山市地方稅務局 |
舟山市八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30900728931932R)經(jīng)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1月15日對你單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一)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015年2月向員工發(fā)放的交通補貼、春節(jié)節(jié)日費、優(yōu)秀考核獎、年休假補貼等未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015年度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779.44元,已代扣代繳395.24元,少代扣代繳384.20元。(二)企業(yè)所得稅2016年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列支的住宿費支出共計1458.00元,屬于非本單位費用,未調增2016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458.00元。你單位自行申報2016年度利潤總額為-271589.81元,納稅調整后所得-271589.81元,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271589.81元。經(jīng)本次檢查應調增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458.00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0元,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270131.81元,上述多報虧損1458.00元已構成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違法事實。二、處罰決定(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罰款192.10元。(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行為處以罰款500.00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692.1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舟山市定海地方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稅務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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