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泰
舟山市東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吊銷,已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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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舟山市東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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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浙江省圍海建設(shè)集團(tuán)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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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舟山市東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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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浙江省圍海建設(shè)集團(tuán)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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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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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甬東商初字第292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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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東商初字第292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舟山市東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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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東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5)甬東商初字第2925號民事上訴狀。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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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
2 |
(2015)甬東商初字第292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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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東商初字第292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舟山市東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圍海建設(shè)集團(tuán)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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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東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圍海建設(shè)集團(tuán)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5)甬東商初字第2925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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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
3 |
(2015)甬東商初字第292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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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東商初字第292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被告- 舟山市東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圍圍海建設(shè)集團(tuán)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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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東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圍圍海建設(shè)集團(tuán)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轉(zhuǎn)普)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財產(chǎn)保全告知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相關(guān)法律文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案由本院審判員郎素娣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胡根世、李剛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定于2016年1月7日下午13時40分在第八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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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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