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順民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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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谏陮幗ú挠邢薰尽⒗蠲仙曩I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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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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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江西貢禹防水堵漏技術(shù)開發(f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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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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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衢州市創(chuàng)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張麗萍等財產(chǎn)保全一審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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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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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謝永賓、謝燕斌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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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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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趙海前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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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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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請保全人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保全人江西貢禹防水堵漏技術(shù)開發(fā)有限公司、汪海燕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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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保全人-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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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江西貢禹防水堵漏技術(shù)開發(fā)有限公司、汪海燕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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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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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趙海前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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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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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貢禹防水堵漏技術(shù)開發(fā)有限公司、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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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江西貢禹防水堵漏技術(shù)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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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謝永賓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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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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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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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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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劉筱紅 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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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筱紅: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筱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民事判決書。依照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44985.54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以144985.5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計算);二、被告劉筱紅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39.1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筱紅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民事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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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2 |
(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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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劉筱紅 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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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筱紅:本院受理的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筱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兩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44985.54元;二、兩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以144985.54元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1‰自2019年11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7月17日為36971.31元);三、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上述材料。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1日9:0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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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3 |
(2019)粵0606民初2807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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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06民初2807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懷來隆發(fā)商貿(mào)有限公司 郭曉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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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曉愛:本院受理的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懷來隆發(fā)商貿(mào)有限公司、郭曉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47352.8元;二、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計算);三、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上述材料。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0年3月24日15:4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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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4 |
(2019)粵0606民初343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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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06民初343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陜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謝永賓 謝燕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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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謝永賓: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陜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謝永賓、謝燕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故無法直接送達開庭傳票及合議庭成員告知書給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述材料。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由審判員樊二彥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鄺賢棋、陳嘉惠組成合議庭,由書記員胡祉彥擔任記錄,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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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5 |
(2019)粵0606民初343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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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06民初343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謝永賓 謝燕斌 陜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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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永賓、謝燕斌、陜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謝永賓、謝燕斌、陜西小工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去向不明,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19)粵0606民初3431號判決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謝永賓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672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以167200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64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謝永賓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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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6 |
(2018)粵0606民初7863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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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06民初786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馬婭萍 秦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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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婭萍、秦小松: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馬婭萍、秦小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606民初7863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馬婭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930元及利息(利息以15930元為基數(shù),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二、被告秦小松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馬婭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為318.5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負擔58.52元,被告馬婭萍、秦小松負擔260元。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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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7 |
(2018)粵0606民初7863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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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06民初786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馬婭萍 秦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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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婭萍、秦小松: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馬婭萍、秦小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故無法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給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F(xiàn)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一、兩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貨款15930元;二、被告一、二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全部欠款利息4810.86元,以上合計20740.86元;三、被告一、二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標準支付全部欠款利息,直至被告全部付清為止;四、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由審判員何序明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盧士渝、人民陪審員阮錦丹組成合議庭,由書記員李金蓮擔任記錄,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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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8 |
(2017)粵0606民初1191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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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606民初1191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趙海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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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海前: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趙海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故無法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材料給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以上材料?,F(xiàn)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32931.2元;二、被告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暫計至2017年7月24日,利息為215.85元);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由審判員廖韜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陳嘉碧、人民陪審員鄺賢祺組成合議庭,由書記員黃筠擔任記錄,于2018年2月5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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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9 |
(2017)粵0606民初1191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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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606民初1191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趙海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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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前海:本院受理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趙海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606民初11914號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趙海前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2931.2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貨款32931.2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8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628.6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趙海前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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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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