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佳
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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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88號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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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8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東升鎮(zhèn)加油站 被告- 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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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東升鎮(zhèn)加油站訴被告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現(xiàn)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8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山市東升鎮(zhèn)加油站退回貨款1487800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損失(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貨款清償完畢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11068元,由被告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該款原告中山市東升鎮(zhèn)加油站已預(yù)交,被告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交)。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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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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