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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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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3執(zhí)304號 | 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詳情 |
2 | (2021)浙0203執(zhí)303號 | 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詳情 |
3 | (2020)浙0203執(zhí)498號 | 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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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03民初941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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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6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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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3民初9416號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97996777409):本院受理原告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浙0203民初94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確認原告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汽車租賃合同于2020年12月26日解除,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返還東風凱普特車輛1臺(車牌號鄂FR6V23,車架號LDPGABACIHE101024);二、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計至2020年12月26日的車輛租金93600元,滯納金16004.33元,并自2020年12月27日起按3900元每月支付車輛占有使用費至車輛歸還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2492元,減半收取1246元,公告費35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納本院。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三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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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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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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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4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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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4號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97996777409):原告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經(jīng)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有關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舉證材料、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告知獨任審理審判人員通知書。原告訴請:1、判令確認原告與被告1于2018年6月25日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還東風凱普特車輛1臺(車牌號鄂FQ3H71,車架LDPGABAC7HE100959);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0200元(租期暫計至2020年6月24車輛占用費按11700元/季/輛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還車之日止)逾期付款滯納金13211.64元(暫計至2020年6月15日,后續(xù)滯納金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租金之日止)共計83411.64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15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1年1月15日,9時0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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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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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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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8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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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8號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97996777409):原告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經(jīng)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有關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舉證材料、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告知獨任審理審判人員通知書。原告訴請:1、判令確認原告與被告1于2018年7月13日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還電牛二號車輛1臺(車牌號浙DA40W8,車架號LKJTBKBY4HF001651)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9480元(租期暫計至2020年8月14日,后續(xù)車輛占用費按1880元/月/輛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還車之日止)逾期付款掃描全能王創(chuàng)建滯納金752665元(暫計至2020年6月15日,后續(xù)滯納金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租金之日止)共計47006.65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15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1年1月15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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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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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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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6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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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416號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97996777409):原告寧波八匹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經(jīng)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有關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舉證材料、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告知獨任審理審判人員通知書。原告訴請:1、判令確認原告與被告1于2018年6月25日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還東風凱普特車輛1臺(車牌號鄂FR6V23,車架號LDPGABACIHE101024);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0200元(租期暫計至2020年6月24日,后續(xù)車輛占用費按11700元/季/輛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還車之日止),逾期付款掃描全能王創(chuàng)建滯納金13213.44元(暫計至2020年6月15日,后續(xù)滯納金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租金之日止)共計83413.44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15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1年1月15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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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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