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基金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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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劍平、江慧鵬合伙協(xié)議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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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14019號 | 合伙協(xié)議糾紛 |
上訴人-劉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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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1 |
2 |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江慧鵬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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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民終10272號 | 勞動爭議 |
上訴人-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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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7-06 | 2018-07-06 |
3 |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劉劍平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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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民終10271號 | 勞動爭議 |
上訴人-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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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7-06 | 2018-07-06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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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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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chǎn)文書 | 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4-19 |
2 | - | - |
原告- 廣東恒廣源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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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chǎn)文書 |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qū)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5-0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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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訴人劉劍平、江慧鵬與被上訴人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原審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唐汝光、張奎、李曉鵬合伙企業(yè)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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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14019號 | 合伙企業(yè)糾紛 |
上訴人- 江慧鵬 劉劍平 被上訴人-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唐汝光 張奎 李曉鵬 當事人- 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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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14019號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唐汝光、張奎、李曉鵬: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劉劍平、江慧鵬與被上訴人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原審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唐汝光、張奎、李曉鵬合伙企業(yè)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1民終14019號民事裁定書,內(nèi)容如下: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訴。一審案件受理費39795.3元,退還被上訴人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財產(chǎn)保全費1133.2元,由被上訴人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負擔;上訴人劉劍平、江慧鵬各自預交的受理費各39795.3元均予以退還。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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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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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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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 | 股東出資糾紛 |
原告- 本院受理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當事人-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劉劍平 江慧鵬 唐汝光 張奎 李曉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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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唐汝光、張奎、李曉鵬: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被告劉劍平、江慧鵬提起上訴。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525471082019-04-2216:02:37:241(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江慧鵬,劉劍平,送達,被告,李曉鵬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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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3 |
(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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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 | 股東出資糾紛 |
原告- 本院受理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當事人-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劉劍平 江慧鵬 唐汝光 張奎 李曉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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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唐汝光、張奎、李曉鵬: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補繳出資400萬元及利息(以120萬元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以280萬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對上述第一項判決債務各自承擔責任,其中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對400萬元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劉劍平承擔100萬元連帶責任、江慧鵬承擔268萬元連帶責任、唐汝光承擔8萬元連帶責任、張奎承擔16萬元連帶責任、李曉鵬承擔4萬元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795.3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133.2元,由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525352392019-04-1017:11:52:0(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判決,公告,李曉鵬,合伙,新余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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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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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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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 | 股東出資糾紛 |
原告-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劉劍平 江慧鵬 唐汝光 張奎 李曉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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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唐汝光、張奎、李曉鵬: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補繳應于2016年6月30日前繳納的首期出資120萬元,利息從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直至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4月3日為人民幣92945元);補繳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繳納的第二期出資280萬元,利息從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直至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4月3日為人民幣31465元);即被告一應向原告補繳出資共計400萬元,本息共計為人民幣4124410元;2、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補繳出資人民幣400萬元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被告三、被告四應為其認繳被告二的出資10萬元為被告二向原告承擔責任;3、判令對被告一補繳出資人民幣400萬元的債務,其中被告三承擔100萬元連帶責任,被告四承擔268萬元連帶責任,被告五承擔8萬元連帶責任,被告六承擔16萬元連帶責任,被告七承擔4萬元連帶責任;4、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東公區(qū)(地址:廣州市黃埔區(qū)大沙地東路363號)第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523174812018-09-2716:47:39:0(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原告,出資,被告,公告,逾期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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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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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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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 | 股東出資糾紛 |
原告-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劉劍平 江慧鵬 唐汝光 張奎 李曉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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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江慧鵬: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被告江慧鵬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江慧鵬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522774622018-08-2016:44:55:382(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江慧鵬,被告,送達,公告,受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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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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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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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 | 股東出資糾紛 |
原告-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劉劍平 江慧鵬 唐汝光 張奎 李曉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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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唐汝光、張奎、李曉鵬: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被告江慧鵬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522640672018-08-0815:58:44:389(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訴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送達,公告,江慧鵬,被告,李曉鵬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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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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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訴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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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1969號 | 股東出資糾紛 |
原告- 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 當事人- 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 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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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2民初1969號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訴你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補繳應于2016年6月30日前繳納的首期出資120萬元,利息從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直至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4月3日為人民幣92945元);補繳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繳納的第二期出資280萬元,利息從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直至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4月3日為人民幣31465元);即被告一應向原告補繳出資共計400萬元,本息共計為人民幣4124410元。2、被告二對被告一補繳出資人民幣400萬元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被告三、被告四應為其認繳被告二的出資10萬元為被告二向原告承擔責任;3、被告一補繳出資人民幣400萬元的債務,其中被告三承擔100萬元連帶責任,被告四承擔268萬元連帶責任,被告五承擔8萬元連帶責任,被告六承擔16萬元連帶責任,被告七承擔4萬元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七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東辦公區(qū)(地址:廣州市黃埔區(qū)大沙地東路363號)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522080952018-06-1915:59:35:307(2018)粵0112民初1969號原告廣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訴新余市恒迅投資中心、新余市格雷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劉劍平、江慧鵬、唐汝光、張奎、李曉鵬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原告,公告,出資,送達,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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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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