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星印染
浙江藍星印染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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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紹虞公(曹)行罰決字[2022]01065號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曹娥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2年05月18日15時50分許,浙江藍星印染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在使用、存儲雙氧水(過氧化氫,濃度大于30%)過程中,倉庫未按照《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標準,存在倉庫內(nèi)外監(jiān)控未全覆蓋、未做好防爆措施等問題,于2022年05月18日下午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藍星印染有限公司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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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詳情 |
2 | 紹虞公(崧)行罰決字[2021]02517號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崧廈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浙江藍星印染有限公司未及時將2021年8月2日登記出庫的1000升雙氧水使用后剩余部分回庫保存,后于2021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萬元并處責令三日內(nèi)改正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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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詳情 |
3 | 紹稅稽罰[2020]63 | 紹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2016年至2018年,你單位在“管理費用-招待費”科目中列支在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計378401.33元(不含稅),其中2016年計140490.68元(不含稅),2017年計51060.77元(不含稅),2018年計186849.88元(不含稅),未視同銷售申報繳納增值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對違法事實處罰款41859.9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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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詳情 |
4 | 紹虞公(曹)行罰決字[2020]01134號 | 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曹娥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5月1日至今,浙江藍星印染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在使用、存儲雙氧水過程中,存在倉庫未按照《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標準,安裝的防盜窗不符合規(guī)范的問題,后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責令浙江藍星印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給予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上虞區(qū)農(nóng)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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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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