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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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少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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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8民終412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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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5 |
2 |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占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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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8民終543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郭占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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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5 |
3 |
江西吉商投資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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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8民終412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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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9 |
4 |
涂秋根、徐彬文等與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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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825民初445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李衛(wèi)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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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6 |
5 |
李文勝、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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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8民終1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李文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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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17 |
6 |
王蘇平、胡會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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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8民終263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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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29 |
7 |
李漢紅申請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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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81執(zhí)96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當事人-李漢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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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6 |
8 |
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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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25民初1106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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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1 |
9 |
葉林蕓與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象斌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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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25民初2120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葉林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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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1 |
10 |
陳上斌、湯禾生等與郭占桃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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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26民初175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易春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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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5-25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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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醴陵市華海貿(mào)易發(fā)展有限公司 宋志國 李文逵 李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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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傳票 |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G46G47中縫 | 2020-03-03 |
2 | (2019)贛0826民初845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曾冬連 黃守南 被告- 孫國生 吳可德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區(qū)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郭占桃 陳上斌 湯禾生 易春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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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和縣人民法院 | G57 | 2019-08-11 |
3 | (2018)湘民申126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再審被申請人- 醴陵市華海貿(mào)易發(fā)展有限公司 宋志國 李文逵 李志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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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G66 | 2019-05-14 |
4 | -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逵 宋志國 歐陽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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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 | 吉州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5 | -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逵 宋志國 歐陽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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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 | 吉州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6 | -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逵 宋志國 歐陽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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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 | 吉州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7 | (2017)贛0881民初55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張生如 被告- 周樹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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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 G61 | 2017-06-06 |
8 | (2016)贛0881民初523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劉詩華 尹初仔 靳祖?zhèn)? 劉其滿 被告- 周樹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張生如 張生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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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G22 | 2017-02-21 |
9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肖勇軍 被告- 李文哲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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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上訴狀副本 |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縫 | 2016-10-19 |
10 | - | 買賣合同糾紛 |
被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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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上訴狀副本 | 吉水縣人民法院 | - | 2016-10-1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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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訴人江西吉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商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少萍、郭占桃及被告肖瑞平、吳新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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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8民終412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資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張少萍 吳新云 郭占桃及肖瑞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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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新云:本院受理上訴人江西吉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商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少萍、郭占桃及原審被告肖瑞平、吳新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1)贛08民終412號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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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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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李文勝與被上訴人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李文哲、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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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8民終1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 李文勝 被上訴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文哲 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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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哲:本院受理上訴人李文勝與被上訴人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李文哲、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贛08民終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贛0802民初415號民事判決】。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聯(lián)系人:王東平電話:0796-8211800聯(lián)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南大道6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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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3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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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03民初100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吉安太地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林平 譚世良 劉革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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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贛0803民初1000號向林平、劉革資、譚世良: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太地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贛0803民初100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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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4 |
原告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文哲、李文勝、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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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02民初41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哲 李文勝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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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哲:本院受理原告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訴你、被告李文勝、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因被告李文勝已向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你自行到本院領取上訴狀,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未來領即視為送達。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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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5 |
原告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文哲、李文勝、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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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02民初41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文哲 李文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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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哲:本院受理原告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訴你、李文勝、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贛0802民初4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被告李文勝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向原告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償付貨款213780.8元及利息(從2018年1月3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貨款之日止);駁回原告永新縣靈峰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06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李文勝承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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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6 |
上訴人梁勝榮、肖錦青、肖錦洪、易洪、羅文斌與被上訴人永豐上達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楊洪亮、吳新云、江西吉商投資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威天悅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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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民終122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資有限公司 永豐上達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 海威天悅建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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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新云:受理上訴人梁勝榮、肖錦青、肖錦洪、易洪、羅文斌與被上訴人永豐上達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楊洪亮、吳新云、江西吉商投資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威天悅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為: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對涉案貨款應否承擔付款責任?楊洪亮、吳新云、吉安市四建公司應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qū)Φ谌瞬宦男辛x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本案中,楊洪亮受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與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上達公司吸收合并,其權利義務由上達公司承受。訴訟中,楊洪亮依法向法庭及上達公司披露案涉購銷合同實際簽訂主體即委托人為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并依法追加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為原審被告,上達公司因此選擇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為債務人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不存在變更選定的相對人情形,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作為委托人,對該貨款金額依法應當承擔付款責任。楊洪亮作為受托人,在上達公司依法選定責任主體為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后,其代理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委托人承擔,故楊洪亮不再對貨款承擔清償責任。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與吳新云之間的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評述,其可以另行處理。吉安市四建公司亦不是案涉購銷合同的簽訂主體,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其對本案貨款亦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所述,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926元,由肖錦青、梁勝榮、肖錦洪、易洪、羅文斌負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贛08民終1224號判決書,你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逾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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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7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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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03民初100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吉安太地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林平 劉革資 譚世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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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贛0803民初1000號向林平、劉革資、譚世良: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太地環(huán)保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林平、劉革資、譚世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六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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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8 |
上訴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吉安市青原區(qū)吉榮鋼管租賃中心、譚世良、向林平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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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民終175號 |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吉安市青原區(qū)吉榮鋼管租賃中心 譚世良 向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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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林平、譚世良:本院受理上訴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吉安市青原區(qū)吉榮鋼管租賃中心、譚世良、向林平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贛08民終175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該文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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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9 |
原告張生如訴被告周樹、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岡山市井岡紅旅游工藝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姚文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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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民初42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張生如 被告- 周樹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井岡山市井岡紅旅游工藝品開發(fā)有限公司 姚文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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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岡山市井岡紅旅游工藝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姚文林: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張生如訴被告周樹、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岡山市井岡紅旅游工藝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姚文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案案號為(2020)贛08民初42號。張生如起訴要求周樹、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岡山市井岡紅旅游工藝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張生如共同償還勞務費832.9萬元及逾期利息164.8萬元,要求周樹、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岡山市井岡紅旅游工藝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姚文林向張生如賠償鋼管設備租賃損失198.67萬元和利息以及塔式起重機租賃損失31.79萬元和利息,判令姚文林對勞務費中的25.3萬元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鑒于無法與井岡山市井岡紅旅游工藝品開發(fā)有限公司、姚文林取得聯(lián)系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含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名單以及聯(lián)系方式)、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nèi)。同時,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如你們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聯(lián)系人:朱玉迪,電話:07968211233。查詢電話:12368。特此公告。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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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10 |
上訴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吉安市青原區(qū)吉榮鋼管租賃中心、譚世良、向林平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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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8民終175號 |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吉安市青原區(qū)吉榮鋼管租賃中心 譚世良 向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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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世良、向林平:本院受理上訴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吉安市青原區(qū)吉榮鋼管租賃中心、譚世良、向林平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七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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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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