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鴻興
深圳市中鴻興實業(yè)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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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鴻興實業(yè)有限公司與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周權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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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3民初329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中鴻興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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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0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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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3民初3296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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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3民初329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中鴻興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 周權 李良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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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周權、李良郁:本院因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鴻興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周權、李良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粵0303民初329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周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中鴻興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款項929791元及違約金165958.20元;二、被告李良郁對被告高州市恒建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深圳市中鴻興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212元,由原告承擔2202元,三被告承擔14010元。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付,三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逕付原告14010元。公告費900元,由三被告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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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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