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巖石材
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hào) | 案件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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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加鎮(zhèn)、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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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481民初721號(hào) | 合同糾紛 |
原告-蔡加鎮(zhè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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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9-22 |
2 |
福建玖捌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與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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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212民初1492號(hào)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福建玖捌電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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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3 |
3 |
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吳麗萍等與蔡加鎮(zhèn)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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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481民初3305號(hào)之一 | 合同糾紛 |
原告-吳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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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1-05 |
4 |
2019-3781 蔡加鎮(zhèn)訴寶巖公司、吳麗萍、第三人陳財(cái)能 合同糾紛 移送 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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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213民初3781號(hào) | 合同糾紛 |
原告-蔡加鎮(zhè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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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3-17 |
5 |
蔡加鎮(zhèn)、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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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4民轄終60號(hào)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蔡加鎮(zhè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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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23 |
6 |
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吳麗萍等與蔡加鎮(zhèn)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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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481民初3305號(hào) | 合同糾紛 |
原告-吳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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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20-11-05 |
7 |
永安市國土資源局、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非訴執(zhí)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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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481行審219號(hào) | 其他行政行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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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9-05-23 |
8 |
永安市國土資源局、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非訴執(zhí)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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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481行審207號(hào) | 其他行政行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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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8-12-17 |
9 |
永安市國土資源局、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非訴執(zhí)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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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481行審247號(hào) | 其他行政行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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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17-09-07 00:00:00 | 2017-09-27 |
序號(hào) | 公告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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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書]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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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803號(hào) | 勞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張向付 焦付林 張海強(qiáng) 當(dāng)事人- 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陳利平 學(xué)志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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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張海強(qiáng)、焦付林、張向付與被告陳利平、學(xué)志森、第三人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1)閩0503民初803號(hào)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陳利平、學(xué)志森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張海強(qiáng)、焦付林、張向付支付拖欠的工資22000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bào)價(jià)利率計(jì)付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實(shí)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張海強(qiáng)、焦付林、張向付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350元,由被告陳利平、學(xué)志森共同負(fù)擔(dān),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交。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duì)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jí)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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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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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焦付林 張向付 張海強(qiáng) 被告- 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 學(xué)志森 陳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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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張海強(qiáng)、焦付林、張向付因與被告陳利平、學(xué)志森、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及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材料。張海強(qiáng)、焦付林、張向付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陳利平、學(xué)志森向張海強(qiáng)、焦付林、張向付支付拖欠的工資22000元及利息;2、判令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對(duì)上述拖欠的工資承擔(dān)連帶支付責(zé)任;3、判令陳利平、學(xué)志森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fèi)。自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第3日15時(shí)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湖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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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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