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發(fā)科技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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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華翔(中國)服飾有限公司、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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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民申259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華翔(中國)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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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20-01-19 |
2 |
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泉州福潤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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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24執(zhí)319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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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7-31 |
3 |
石獅市鴻友紡織貿易有限公司、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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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民終119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石獅市鴻友紡織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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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07-22 |
4 |
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石獅市鴻友紡織貿易有限公司、施純純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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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2民初765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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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市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21-03-31 |
5 |
華翔(中國)服飾有限公司、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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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民終616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華翔(中國)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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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9-25 | 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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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歐陽文旭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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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執(zhí)664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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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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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程華勝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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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執(zhí)字第00294號之一 | 其他案由 |
原告-師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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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民法院 | 2017-04-19 | 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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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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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民終55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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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6-12-01 | 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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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泉州福潤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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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2民初831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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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 | 2016-10-09 | 2016-12-21 |
10 |
原告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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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2民初738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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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市人民法院 | 2016-08-24 | 2017-12-2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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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書]施純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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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民終119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 石獅市鴻友紡織貿易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施純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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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閩05民終1191號施純純:本院受理上訴人石獅市鴻友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施純純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9)閩05民終1191號民事判決書。你方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到本院領取該案的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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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2 |
[裁判文書]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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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民終55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 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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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閩05民終5526號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上訴人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6)閩05民終5526號民事裁定書。你方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到本院領取該案的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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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3 |
[裁判文書]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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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民終55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 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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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來源: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7-01-09公告(2016)閩05民終5526號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上訴人晉江大興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6)閩05民終5526號民事裁定書。你方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到本院領取該案的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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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4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歐陽文旭、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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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歐陽文旭 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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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歐陽文旭(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81****4514)、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歐陽文旭、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677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貨款2156719.2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歐陽文旭、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對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歐陽文旭、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6292元,由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歐陽文旭、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歐陽文旭、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共同負擔;管轄權異議申請費100元,由被告歐陽文旭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八日承辦法官:李珊珊書記員:許冰冰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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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
5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歐陽文旭、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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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歐陽文旭 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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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歐陽文旭(身份號碼:3505821981****4514)、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歐陽文旭、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于本案無法成功送達被告?,F(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677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材料。原告大發(f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一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156719.2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二歐陽文旭、被告三福建集晶織造有限公司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保全等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6年6月30日9時0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承辦法官:邱國旭書記員:許冰冰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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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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