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運
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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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杭州鑫福紡織有限公司、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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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執(zhí)3209號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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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8 |
2 |
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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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終1085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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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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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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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終1118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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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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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與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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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8695號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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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3-12 |
5 |
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與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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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525號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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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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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山分行與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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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034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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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11 |
7 |
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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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轄終83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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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13 | 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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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與杭州鑫福紡織有限公司、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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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79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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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6-28 |
9 |
杭州鑫福紡織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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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轄終88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杭州鑫福紡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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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8-26 |
10 |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與杭州鑫福紡織有限公司、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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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598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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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12-24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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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9執(zhí)6205號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6 | 詳情 |
2 | (2021)浙0109執(zhí)6203號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6 | 詳情 |
3 | (2021)浙0109執(zhí)3405號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5 | 詳情 |
4 | (2020)浙0109執(zhí)3209號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0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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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9民初3082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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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30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高新建設(shè)有限公司 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李海芬 李金洋 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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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qū)浦陽鎮(zhèn)商貿(mào)城3#樓21#-23#):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訴被告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設(shè)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09民初3082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本案按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179216元,減半收取89608元,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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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2021)浙0109民初308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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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30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浙江高新建設(shè)有限公司 李金洋 李海芬 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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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qū)浦陽鎮(zhèn)商貿(mào)城3#樓21#-23#):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訴被告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設(shè)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原告舉證材料、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一、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返還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27000000元,支付期內(nèi)利息301395元,罰息178290元,復(fù)利為3510.90元,合計27483195.90元(罰息、復(fù)利暫計至2020年10月28日),此后罰息、復(fù)利按合同約定計收,直至清償日止。二、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設(shè)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對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單位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7月7日8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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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3 |
(2021)浙0109民初309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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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309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浙江高新建設(shè)有限公司 李金洋 李海芬 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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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qū)浦陽鎮(zhèn)商貿(mào)城3#樓21#-23#):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訴被告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設(shè)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原告舉證材料、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一、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35000000元,支付期內(nèi)利息390697.22元,罰息231116.67元,復(fù)利為4551.17元,合計35626365.06元(罰息、復(fù)利暫計至2020年10月28日),此后罰息、復(fù)利按合同約定計收,直至清償日止。二、浙江興日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坐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州高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設(shè)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對杭州高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單位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8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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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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