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門自控
溫嶺市松門自控裝備廠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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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公(朗)行罰決字[2019]52825號 | 余姚市公安局朗霞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5月27日14時左右,朗霞派出所民警在對余姚市朗霞街道**溫嶺市松門自控裝備廠門店檢查流動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情況時,發(fā)現(xiàn)該單位員工吉*自2018年4月入職工作以來一直未將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余姚市公安局決定給予溫嶺市松門自控裝備廠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余姚市農(nóng)村合作銀行朗霞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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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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