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新城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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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水山、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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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2219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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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9-16 |
2 |
曠良文楊清帛、石獅市自然資源局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城市規(guī)劃管理(規(guī)劃)二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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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行終1號 | 城市規(guī)劃管理(規(guī)劃)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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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01 |
3 |
黃小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黃仕添等物權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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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執(zhí)4363號 | 物權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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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16 |
4 |
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與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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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173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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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4-09 |
5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與陳力彬、張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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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408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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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31 |
6 |
楊清帛、王有佳、黃世波等6036一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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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4行初10號 | 行政規(guī)劃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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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1-03-30 |
7 |
蔡清潭與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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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1652號 | 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
原告-蔡清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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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31 |
8 |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尤火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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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執(zhí)1718號之一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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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09 |
9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與王家總、鄧偉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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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420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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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2-28 |
10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與林建國、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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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429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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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3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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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閩0581民初4488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梁小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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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2 | (2017)閩0581民初4488號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梁小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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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15 |
3 | (2017)閩0581民初4489號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尤火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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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01 |
4 | (2017)閩0581民初4134號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尤火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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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通知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14 |
5 | (2016)閩0581民初330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 被告- 尤火煙 施珊瑜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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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通知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6-09-2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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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陳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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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3398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林波 被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何偉強 陳則永 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陳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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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陳恒(公民身份號碼:3501031981*****317):本院受理原告林波與被告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則永、何偉強、陳恒、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3398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追加被告申請書、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追加被告通知書等應訴材料。原告林波起訴請求判令:一、請求判令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則永、何偉強、陳恒共同向林波支付工程款307501元,并以該307501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二、請求判令石獅世貿(mào)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則永、何偉強、陳恒、石獅世貿(mào)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9時30分在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聯(lián)系人: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1-88617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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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上訴狀副本]陳曉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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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3299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林鵬輝 被告- 葉瑞錦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陳則永 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陳曉南 陳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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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陳曉南(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89****6017):本院受理原告林鵬輝與被告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恒、陳曉南、葉瑞錦、陳則永、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閩0581民初3299號民事上訴狀副本三份。1、上訴人陳恒上訴請求如下:請求撤銷福州市石獅市人民法院(2020)閩0581民初3299號民事判決書中第一項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上訴人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如下:請求撤銷福州市石獅市人民法院(2020)閩0581民初3299號民事判決書中第一項判決,發(fā)回重審。3、上訴人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上訴請求如下: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中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承辦法官:戴劍萍書記員:傅靜雯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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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
3 |
[裁判文書]陳曉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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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3299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林鵬輝 被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葉瑞錦 陳恒 陳則永 陳曉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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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陳曉南(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89*****017):本院受理原告林鵬輝與被告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恒、葉瑞錦、陳曉南、陳則永、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閩0581民初329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恒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支付林鵬輝工程款2966255元,并賠償按2020年5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業(yè)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付款損失;二、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應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林鵬輝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0530元,由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恒、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chǎn)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承辦法官:戴劍萍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6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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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陳恒、陳曉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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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5660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吳西湖 吳國昌 被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陳則永 陳曉南 葉瑞錦 陳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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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陳恒(公民身份號碼:3501031981****2317)、陳曉南(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89****6017):本院受理原告吳西湖、吳國昌與被告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則永、陳曉南、葉瑞錦、陳恒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閩0581民初5660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吳國昌、吳西湖起訴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陳恒、被告三葉瑞錦、被告四陳曉南、被告五陳則永、被告六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1162216.456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逾期付款損失;二、本案訴訟費由六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9時在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聯(lián)系人:蔡國勝聯(lián)系電話: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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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5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陳曉南、陳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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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吳西湖 吳國昌 被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陳則永 陳曉南 葉瑞錦 陳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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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陳恒(公民身份號碼:3501031981****2317)、陳曉南(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89****6017):本院受理原告吳西湖、吳國昌與被告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則永、陳曉南、葉瑞錦、陳恒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閩0581民初5660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吳國昌、吳西湖起訴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陳恒、被告三葉瑞錦、被告四陳曉南、被告五陳則永、被告六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1162216.456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逾期付款損失;二、本案訴訟費由六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9時在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聯(lián)系人:蔡國勝聯(lián)系電話: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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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6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陳曉南、陳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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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5740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張榮國 被告- 陳曉南 葉瑞錦 陳恒 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陳則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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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陳恒(公民身份號碼:3501031981****2317)、陳曉南(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89****6017):本院受理原告張榮國與被告陳曉南、葉瑞錦、陳恒、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陳則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閩0581民初5740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張榮國起訴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福建省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陳恒、被告三葉瑞錦、被告四陳曉南、被告五陳則永、被告六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5770.68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逾期付款損失;二、本案訴訟費由六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15時在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聯(lián)系人:蔡國勝聯(lián)系電話: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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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7 |
[裁判文書]侯佳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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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2755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侯佳愉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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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侯佳愉(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8****2012):原告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侯佳愉、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755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準許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65950元,減半收取計32975元,由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辦法官:邱堂寅書記員:楊少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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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8 |
[裁判文書]尤火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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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2753號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尤火煙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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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尤火煙(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5****0512):原告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尤火煙、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75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解除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尤火煙于2014年3月26日簽訂的編號00004521《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二、尤火煙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配合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辦理編號00004521《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注銷手續(xù)、預告登記注銷手續(xù);三、尤火煙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違約金35066.85元;四、尤火煙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代償款852554.93元及利息30432.56元,并以852554.93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五、尤火煙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元;六、駁回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385元,由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3377元,尤火煙負擔25008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辦法官:邱堂寅書記員:楊少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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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9 |
[裁判文書]梁小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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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2754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梁小吉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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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梁小吉(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83****6321):本院受理原告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梁小吉、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754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準許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500元,由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承辦法官:王雅稚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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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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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尤火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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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2753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尤火煙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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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尤火煙(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5****0512):本院受理原告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尤火煙、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753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石獅世茂新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00004521)及補充協(xié)議;2.被告立即協(xié)助原告到石獅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辦理上述合同的注銷備案登記,房產(chǎn)預告登記手續(xù);3.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5066.85元(1168895元*3%),及支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按揭款942587.69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的利息計算,暫計至2019年1月23日利息約為499100.182元,代付按揭款以最終按實際發(fā)生為準),以及支付原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費10000元,上述款項從《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退還給被告的房款中優(yōu)先等額抵扣;4.被告立即退還原告開具的1168895元購房款發(fā)票原件,并協(xié)助辦理退稅手續(xù),承擔稅費為65458.12元(1168895元*5.6%);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5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書記員:郭鵬珍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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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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