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普生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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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聯(lián)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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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恢50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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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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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升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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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9769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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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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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南創(chuàng)智數(shù)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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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民初3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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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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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創(chuàng)智數(shù)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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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民初3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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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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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中慧寶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潘興米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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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民申105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貴州中慧寶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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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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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湖南創(chuàng)智數(shù)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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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執(zhí)保17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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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3-06 |
7 |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創(chuàng)智數(shù)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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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民初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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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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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佳明安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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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執(zhí)9447號之三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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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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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升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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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財保5248號 | - |
申請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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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2-30 |
10 |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寧夏昱程網(wǎng)絡(luò)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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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104執(zhí)904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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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2-17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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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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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6-20 |
2 | - | 申請公示催告 |
被告-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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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法院 | G86 | 2017-04-0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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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0304民初2627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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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0304民初2627號之一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山東羅格斯物聯(lián)網(wǎng)有限公司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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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2)粵0304民初2627號之一山東羅格斯物聯(lián)網(wǎng)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羅格斯物聯(lián)網(wǎng)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2)粵0304民初26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山東羅格斯物聯(lián)網(wǎng)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14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414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每日0.05%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yù)交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訴訟費5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港澳臺及涉外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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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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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32005號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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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32005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崇德健康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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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32005號之一江蘇崇德健康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3167.12元(已由原告預(yù)交),保全費2198元,由原告負擔。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網(wǎ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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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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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32005號開庭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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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3200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崇德健康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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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32005號江蘇崇德健康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2021)粵0304民初32005號開庭傳票、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證據(jù)一套。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司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8月31日下午14時3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第二十八審判庭。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網(wǎ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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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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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4260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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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4260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貴州中慧寶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 潘興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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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42603號潘興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貴州中慧寶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訴訟請求如下:判令被告貴州中慧寶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貨款1600955元及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合同約定違約金標準為每日0.3%,原告自愿降低,調(diào)整為每日0.3%,以被告所欠貨款為基礎(chǔ),自貨款到期日次日暫計至2018年11月20日的違約金為88333元);2、判令被告潘興米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方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19年4月4日下午14:30,開庭地點為本院審判大樓一樓庭審管理中心查詢,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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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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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執(zhí)43190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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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執(zhí)4319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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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04執(zhí)43190號李晗: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14628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04執(zhí)43190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應(yīng)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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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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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27340號之一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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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27340號之一 | 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肅天樞偉業(yè)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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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27340號之一甘肅天樞偉業(yè)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甘肅天樞偉業(yè)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04民初273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被告甘肅天樞偉業(yè)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齊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萬元及違約金8萬元。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5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920元(已由原告預(yù)交),由被告甘肅天樞偉業(yè)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yīng)在收到預(yù)交上訴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yù)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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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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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執(zhí)43192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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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執(zhí)431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黃海洋 寧夏聯(lián)義電子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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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04執(zhí)43192號寧夏聯(lián)義電子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黃海洋: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18678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04執(zhí)4319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應(yīng)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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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8 |
(2018)粵0304民初37896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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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378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楊燕燕 郭文亮及 青海煜帆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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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37896號青海煜帆商貿(mào)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楊燕燕、郭文亮及你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適用簡易裁判文書告知書。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青海煜帆商貿(mào)有限公司支付貨款961964元及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合同約定違約金標準為每日0.3%,原告自愿降低為每日0.1%,以被告所欠貨款為基數(shù),分段計算,暫計至2018年9月17日的違約金為65772元);2、判令被告楊燕燕、郭文亮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方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19年1月29日上午10:30,開庭地點為本院庭審管理中心查詢,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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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9 |
(2018)粵0304民初38008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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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380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楊燕燕及 青海煜帆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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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38008號青海煜帆商貿(mào)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楊燕燕及你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適用簡易裁判文書告知書。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青海煜帆商貿(mào)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70149元及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合同約定違約金標準為每日0.3%,原告自愿降低為每日0.1%,以被告所欠貨款為基數(shù)自2018年9月29日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楊燕燕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方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19年1月29日上午10:30,開庭地點為本院庭審管理中心查詢,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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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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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23073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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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2307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內(nèi)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億圣嘉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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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23073號內(nèi)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及北京億圣嘉信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內(nèi)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齊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10463.3元及違約金35488元(暫計至2018年5月15日,之后違約金按照每日0.065%的標準,從2018年5月16日-2018年8月6日以貨款356845.38元為基數(shù)進行計收,自2018年8月7日起以拖欠的貨款為基數(shù)繼續(xù)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億圣嘉信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內(nèi)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則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7185元(已由原告預(yù)交),因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本案應(yīng)收取案件受理費6489元,本院向原告退還案件受理費696元;本案案件受理費6489元、保全費1982元(均已由原告預(yù)交),由二被告負擔。如不服前述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yīng)在收到交費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nèi)向該法院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yù)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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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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