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投資
杭州蕭山航民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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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蕭山航民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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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執(zhí)10029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杭州蕭山航民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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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3-09 | 2018-08-0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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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杭蕭商初字第2226-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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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蕭商初字第2226-1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蕭山航民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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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蕭商初字第2226-1號李華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蕭山航民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李華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杭州蕭山航民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李華明支付62000元。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證據(jù)材料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同時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定于2012年10月10日13時50分,在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審判員傅成祥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高友根、鄭林兔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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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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