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信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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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思江、陳禮瓊、廣西京源投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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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0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孟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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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11-06 |
2 |
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西鐵投吉鴻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廣西鑫正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潘琦、姚國平、潘勇、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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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終14264號 | 追償權糾紛 |
上訴人-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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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3 |
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西鐵投吉鴻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南寧市愛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潘琦、姚國平、潘勇、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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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終14259號 | 追償權糾紛 |
上訴人-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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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4 |
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西鐵投吉鴻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南寧廷潔商貿有限公司、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潘琦、姚國平、潘勇、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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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終14263號 | 追償權糾紛 |
上訴人-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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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5 |
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西鐵投吉鴻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廣西銀河天成實業(yè)有限公司、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潘琦、姚國平、潘勇、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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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終14261號 | 追償權糾紛 |
上訴人-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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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6 |
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西鐵投吉鴻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南寧商順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潘琦、姚國平、潘勇、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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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終14262號 | 追償權糾紛 |
上訴人-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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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7 |
上訴人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生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西鐵投吉鴻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投吉鴻公司”)、被上訴人廣西斯特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特萊公司”)、被上訴人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天成公司”)、被上訴人潘琦、被上訴人姚國平、被上訴人潘勇、原審第三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信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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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終14260號 | 追償權糾紛 |
當事人-北海銀河生物產(chǎn)業(y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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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5 |
8 |
山東集盛雙孢菇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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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民轄終4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山東集盛雙孢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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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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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余炳培、廣西誠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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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69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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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20-09-03 |
10 |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龍書華、廣西誠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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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69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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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20-09-03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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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桂民轄終4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山東集盛雙孢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王再興 廣西橫縣集盛生物技術研發(fā)有限公司 廣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 王少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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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 G23 | 2019-11-17 |
2 | (2018)桂01民初96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王再興 廣西橫縣集盛生物技術研發(fā)有限公司 廣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 山東集盛雙孢菇股份有限公司 王少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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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G18 | 2019-05-16 |
3 | (2019)桂0126民初63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潘鳳釵 陳孝良 陳琴弟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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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賓陽縣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4 | (2019)桂0126民初63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潘鳳釵 陳孝良 陳琴弟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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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賓陽縣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5 | (2019)桂0126民初631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潘鳳釵 陳孝良 陳琴弟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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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賓陽縣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6 | (2019)桂0126民初63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潘鳳釵 陳孝良 陳琴弟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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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賓陽縣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7 | (2019)桂0126民初63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潘鳳釵 陳孝良 陳琴弟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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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賓陽縣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8 | (2017)桂0103民初284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陳振華 陳孝先 謝國平 潘鳳釵 陳孝良 陳琴弟 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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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 G21G24中縫 | 2017-06-13 |
9 | (2017)桂0103民初285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張櫻子 陳孝先 謝國平 潘鳳釵 陳孝良 陳琴弟 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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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 G21G24中縫 | 2017-06-13 |
10 | (2017)桂0103民初284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潘淑云 陳孝先 謝國平 潘鳳釵 陳孝良 陳琴弟 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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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 G21G24中縫 | 2017-06-1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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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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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760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南方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潘玲燕 覃芳梅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崇左正通金屬包裝有限公司 盧永榮 盧濱 覃敏 賀剛 南寧正通金屬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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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寧市南方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你們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桂0103民初7603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普)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15時30分在本院仙葫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庭第2號審判庭(地址:南寧市青秀區(qū)通福路2-21號)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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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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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終1356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謝國平 被上訴人- 潘鳳釵 陳孝先 陳琴弟 陳孝良 廣西福晟有限公司 當事人-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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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謝國平與被上訴人潘豐華、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桂01民終135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5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潘豐華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7000000元;三、被上訴人潘豐華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息(計算方式:截止2015年4月11日的利息為6300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以7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付);四、被上訴人潘豐華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五、被上訴人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二、第三、第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各被上訴人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潘豐華追償;六、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計算方式:截止2015年4月11日的利息為6300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7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付)及律師費3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承擔上述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潘豐華追償;七、駁回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其他上訴請求。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一審法院或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一審案件受理費92708元,鑒定費74000元、公告費400元由被上訴人潘豐華、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的92708元、上訴人謝國平已預交的1650元,均由被上訴人潘豐華、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四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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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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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終1356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謝國平 被上訴人- 潘鳳釵 陳孝先 陳琴弟 陳孝良 廣西福晟有限公司 當事人-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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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謝國平與被上訴人潘淑云、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桂01民終135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3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潘淑云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3000000元;三、被上訴人潘淑云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息(計算方式: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為93600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以1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付);四、被上訴人潘淑云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五、被上訴人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二、第三、第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各被上訴人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潘淑云追償;六、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金13000000元、利息(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為936000元;以13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付)及律師費3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承擔上述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潘淑云追償;七、駁回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其他上訴請求。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一審法院或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一審案件受理費151995元,鑒定費80000元、公告費400元由被上訴人潘淑云、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的151955元、上訴人謝國平已預交的1800元,均由被上訴人潘淑云、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四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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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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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終1356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謝國平 被上訴人- 潘鳳釵 陳孝先 陳琴弟 陳孝良 廣西福晟有限公司 當事人-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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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謝國平與被上訴人陳振華、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桂01民終135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1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陳振華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1000000元;三、被上訴人陳振華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息(計算方式:截止2015年4月11日的利息為9900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以11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付);四、被上訴人陳振華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五、被上訴人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二、第三、第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各被上訴人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陳振華追償;六、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金11000000元,利息(截止2015年4月11日的利息為990000元;以110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24%計付)及律師費3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承擔上述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陳振華追償;七、駁回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其他上訴請求。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一審法院或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一審案件受理費134906元,鑒定費76000元、公告費400元由被上訴人陳振華、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的134906元、上訴人謝國平已預交的1700元,均由被上訴人陳振華、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四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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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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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終13569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謝國平 被上訴人- 潘鳳釵 陳孝先 陳琴弟 陳孝良 廣西福晟有限公司 當事人-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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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謝國平與被上訴人張櫻子、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桂01民終135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7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張櫻子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3000000元;三、被上訴人張櫻子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息(計算方式: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為93600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以1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付);四、被上訴人張櫻子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五、被上訴人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二、第三、第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各被上訴人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張櫻子追償;六、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計算方式: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為93600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1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付)及律師費3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承擔上述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張櫻子追償;七、駁回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其他上訴請求。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一審法院或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一審案件受理費151995元,鑒定費80000元、公告費400元由被上訴人張櫻子、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151995元、上訴人謝國平已預交的1800元,均由被上訴人張櫻子、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四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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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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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終1356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謝國平 被上訴人- 潘鳳釵 陳孝先 陳琴弟 陳孝良 廣西福晟有限公司 當事人- 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 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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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謝國平與被上訴人尹林艷、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桂01民終135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6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尹林艷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282000元;三、被上訴人尹林艷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息(計算方式:截止2016年1月29日的利息為2995300元;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以4282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付);四、被上訴人尹林艷向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五、被上訴人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二、第三、第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各被上訴人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尹林艷追償;六、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4282000元、利息(計算方式:截止2016年1月29日的利息為2995300元;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4282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付)及律師費3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上訴人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承擔上述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尹林艷追償;七、駁回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其他上訴請求。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一審法院或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一審案件受理費78108元,鑒定費80000元、公告費400元由被上訴人尹林艷、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人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的78108元、上訴人謝國平已預交的1800元,均由被上訴人尹林艷、陳孝先、潘鳳釵、陳孝良、陳琴弟、廣西賓陽縣力沃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廣西福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四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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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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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697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南方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廣西桂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黃海霞 廣西穗達米業(yè)有限公司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昌桂源投資有限公司 甘均升 蘇文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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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寧市南方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你們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桂0103民初16973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21年3月8日9時00分在本院仙葫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庭第1號審判庭(地址:南寧市青秀區(qū)通福路2-21號)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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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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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920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南寧市南方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甘治忠 廣西穗達米業(yè)有限公司 黃海霞 廣西昌桂源投資有限公司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黃燕梅 南寧市聚興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蘇文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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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寧市南方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你們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桂0103民初14920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21年3月8日9時00分在本院仙葫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庭第1號審判庭(地址:南寧市青秀區(qū)通福路2-21號)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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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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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0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孟思江 被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陳禮瓊 廣西京源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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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孟思江與被告廣西京源投資有限公司、陳禮瓊、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向你方送達民事裁定書?,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桂0103民初1406號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逾期本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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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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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0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孟思江 被告- 南寧市吉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陳禮瓊 廣西京源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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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孟思江與被告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桂0103民初1406號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廉政監(jiān)督卡等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20年6月28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二樓18號法庭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將依法缺席裁判。主辦人:羅春海聯(lián)系電話:0771-56795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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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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