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厚投資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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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榮與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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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0088號 | 居間合同糾紛 |
原告-李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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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19-09-19 |
2 |
楊益與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終結(jié)本次執(zhí)行程序)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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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執(zhí)372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楊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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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8-13 | 2018-10-24 |
3 |
李榮與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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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5797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李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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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8-11-02 |
4 |
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與劉洋周進(jìn)等借款合同糾紛終結(jié)本次執(zhí)行程序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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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執(zhí)783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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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5-16 | 2018-09-04 |
5 |
張鳳;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終結(jié)本次執(zhí)行案件程序)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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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執(zhí)840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張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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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1-24 00:00:00 | 2017-12-04 |
6 |
徐鵬與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韋國強(qiáng)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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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終686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上訴人-徐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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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03-26 |
7 |
張鳳與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終結(jié)本次執(zhí)行程序)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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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執(zhí)8407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張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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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1-23 | 2018-02-28 |
8 |
楊益與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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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88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楊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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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1-09 | 2018-03-06 |
9 |
丁建華與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徐鵬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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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824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丁建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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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6-12 | 2017-09-30 |
10 |
張鳳與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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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978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張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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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4-07 | 2017-05-2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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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888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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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88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楊益 當(dāng)事人- 上海匯付數(shù)據(jù)服務(wù)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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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8885號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楊益與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匯付數(shù)據(jù)服務(wù)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F(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qū)Ρ桓嬷貞c永厚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7)渝0112民初8885號民事判決書,其判決主要內(nèi)容是:一、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歸還原告楊益借款150000元;二、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益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間的利息2070元;三、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以15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金還清時止,按年利率24%標(biāo)準(zhǔn)向原告楊益支付罰息;四、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益因本案所產(chǎn)生的律師費(fèi)10000元;五、駁回原告楊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44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fèi)1620元,合計6070元,由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承辦人:雷春嵐聯(lián)系電話:(023)67177549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0日上傳日期:2017年1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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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2 |
(2016)渝0103民初1824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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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824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丁建華 被告- 徐鵬 韋國強(qiáng) 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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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18244號韋國強(qiáng)、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建華與被告徐鵬、被告韋國強(qiáng)、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徐鵬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民事上訴狀。上訴要點(diǎn)為:上訴請求:1、撤銷渝中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8244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xiàng)判決事項(xiàng),并依法駁回丁建華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fèi)用由丁建華、韋國強(qiáng)、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承擔(dān)。事實(shí)與理由:徐鵬認(rèn)為,原審法院認(rèn)定丁建華已向徐鵬履行了出借義務(wù)系事實(shí)認(rèn)定錯誤。徐鵬認(rèn)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在法律關(guān)系上即借款合同關(guān)系。借款合同系雙務(wù)合同,丁建華向徐鵬主張本息還款請求權(quán)的前提須履行了出借義務(wù),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須將錢款打入徐鵬在工行南岸支行開具的尾號為0782的賬戶方才視為已履行出借義務(wù)。然而,本案中丁建華僅證明了其將錢匯入了“渝都貸”網(wǎng)絡(luò)融資平臺的事實(shí),并未舉示證據(jù)證明該網(wǎng)絡(luò)平臺將相關(guān)錢款轉(zhuǎn)至了徐鵬的銀行賬戶,故并未證明徐鵬已收到該筆錢款,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審中,徐鵬也向法庭陳述本案中提到的賬戶號均早已停止使用,故并未收到丁建華所稱的相關(guān)錢款,因此,徐鵬認(rèn)為原審法院認(rèn)定丁建華已向徐鵬履行了出借義務(wù)系事實(shí)認(rèn)定錯誤。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在事實(shí)認(rèn)定、舉證責(zé)任等方面存在嚴(yán)重錯誤,致使徐鵬的合法權(quán)益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hù),故特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逾期將依法審理。二○一七年九月七日聯(lián)系人: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冉舒坦地址:重慶市渝中區(qū)中興路234號,聯(lián)系電話:(023)63695396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1日上傳日期:2017年0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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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3 |
(2016)渝0103民初1824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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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824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丁建華 被告- 徐鵬 韋國強(qiáng) 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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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3民初18244號徐鵬、韋國強(qiáng)、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建華訴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6)渝0103民初182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徐鵬、被告韋國強(qiá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丁建華借款本金550000元及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的利息82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5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標(biāo)準(zhǔn)計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對前述第一項(xiàng)判項(xiàng)所確定的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丁建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fèi)9573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fèi)3370元,共計12943元,由原告丁建華負(fù)擔(dān)143元,由被告徐鵬、被告韋國強(qiáng)、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2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31日上傳日期:2017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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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
4 |
(2017)渝0112民初888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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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88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楊益 被告- 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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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8885號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楊益與被告重慶永厚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楊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罰息(計算方式:以1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按年利率13.8%計算利息,為5175元;以1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罰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實(shí)現(xiàn)債權(quán)而產(chǎn)生的律師費(fèi)1萬元;3、本案訴訟費(fèi)由被告承擔(dān)。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2017年8月16日9時00分在本院三樓第十七審判庭開庭審理此案,希準(zhǔn)時到庭參加訴訟。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一審案件承辦人:雷春嵐聯(lián)系電話:(023)67177549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2日上傳日期:2017年05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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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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