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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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春水、柳雅靈等與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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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212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柳雅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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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5-06 |
2 |
泉州連禾置業(yè)有限公司、石獅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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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民轄終4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泉州連禾置業(y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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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3-21 | 2021-03-30 |
3 |
楊杰帝、曾倩瑩與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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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1248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當事人-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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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26 |
4 |
鄧某、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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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78號 | 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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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5-12 |
5 |
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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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3民初10547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億興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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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28 |
6 |
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與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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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3民初11712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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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4-28 |
7 |
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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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終97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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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8 |
8 |
潘天龍與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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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3民初8878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潘天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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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4-26 |
9 |
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泰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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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初391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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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9-23 |
10 |
黃永進與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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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3民初3589號 | 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
原告-黃永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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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1-04-2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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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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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03民初394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楊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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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楊川: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03民初3945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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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2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楊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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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楊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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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楊川: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地址告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本院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海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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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3 |
[裁判文書]楊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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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03民初622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楊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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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楊川: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03民初6225號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本裁定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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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4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楊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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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楊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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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楊川: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及證據(jù)副本、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地址告知書。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期限屆滿后的第三日上午時整八時三十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海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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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5 |
[裁判文書]黃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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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03民初864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黃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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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永吉: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你方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閩0503民初8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黃永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代償?shù)你y行貸款、利息、復息、罰息等合計805260.15元,及代償款的利息和違約金(其中16961.2元的利息計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違約金計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日萬分之十的利率計算;17284.39元的利息計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771014.56元的利息計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違約金計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日萬分之十的利率計算);二、被告黃永吉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2033元,由被告黃永吉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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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6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紀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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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03民初7932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紀清林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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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紀清林來源: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8-04-20紀清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紀清林、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閩0503民初793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解除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紀清林于2013年12月7日就址在泉州市豐澤區(qū)城東組團華大片區(qū)324國道與城東街交匯處華大泰禾廣場B地塊1、S1號樓1328號商品房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201311190179);二、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給被告紀清林購房款524817元;三、被告紀清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代墊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復息、罰息等共計240784.42元,違約金52481.7元;四、被告紀清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銷售不動產(chǎn)統(tǒng)一發(fā)票兩張(面值共計524817元)退還給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五、駁回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9048元,由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負擔68元,紀清林負擔898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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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7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紀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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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03民初7932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 被告- 紀清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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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清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紀清林、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閩0503民初793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解除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紀清林于2013年12月7日就址在泉州市豐澤區(qū)城東組團華大片區(qū)324國道與城東街交匯處華大泰禾廣場B地塊1、S1號樓1328號商品房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201311190179);二、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給被告紀清林購房款524817元;三、被告紀清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代墊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復息、罰息等共計240784.42元,違約金52481.7元;四、被告紀清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銷售不動產(chǎn)統(tǒng)一發(fā)票兩張(面值共計524817元)退還給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五、駁回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9048元,由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負擔68元,紀清林負擔898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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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8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黃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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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黃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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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永吉: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訴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一、被告向原告償還原告代被告清償?shù)你y行貸款、利息、復息、罰息等合計805260.15元,支付自原告實際支付上述款項之日起到過關(guān)際還款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的比率計算的代墊款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為9568.6元),并自原告發(fā)出還款通知之日的第八天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以原告代墊款項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十的比率支付違約金(其中16961.2元的違約金自2017年7月21日起算,暫計至起訴之日,違約金為3036元;17284.39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算,暫計至起訴之日,違約金為475元;771014.56元違約金自起訴之日起第八日開始計算);二、被告賠償原告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8時30分(節(jié)假日順延)在第七法庭公開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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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9 |
[裁判文書]潘德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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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03民初6575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潘德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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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潘德耀來源: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8-04-11潘德耀: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潘德耀、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閩0503民初657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解除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潘德耀于2013年12月6日就址在泉州市豐澤區(qū)城東組團華大片區(qū)324國道與城東街交匯處華大泰禾廣場B地塊8號樓606號商品房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201312060091);二、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給被告潘德耀購房款944619元;三、被告潘德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代墊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復息、罰息等(截至2017年6月30日)共計52081.72元,違約金94461.9元;四、被告潘德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銷售不動產(chǎn)發(fā)票兩張(面值共計944619元)退還給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五、駁回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246元,由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負擔219元,潘德耀負擔13027元。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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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10 |
[裁判文書]潘德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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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03民初6575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潘德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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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耀: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潘德耀、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閩0503民初657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解除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潘德耀于2013年12月6日就址在泉州市豐澤區(qū)城東組團華大片區(qū)324國道與城東街交匯處華大泰禾廣場B地塊8號樓606號商品房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201312060091);二、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給被告潘德耀購房款944619元;三、被告潘德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代墊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復息、罰息等(截至2017年6月30日)共計52081.72元,違約金94461.9元;四、被告潘德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銷售不動產(chǎn)發(fā)票兩張(面值共計944619元)退還給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五、駁回原告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246元,由泉州華大泰禾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負擔219元,潘德耀負擔13027元。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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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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