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光強
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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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林明興無因管理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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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因管理糾紛 |
原告-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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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0)粵1972執(zhí)66號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林明興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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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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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林明興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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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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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林明興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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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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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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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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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16 |
2 | (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之一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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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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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之二公告上訴狀(歐陽壽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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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3533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明興 歐陽壽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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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之二歐陽壽強(公民身份號碼為44252719590114XXXX):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對原告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明興、第三人歐陽壽強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作出(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現(xiàn)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上訴人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請求判令:1.撤銷(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林明興清償租金174410元和上訴人墊付的電費款32322.29元及其利息(均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2.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出答辯意見,本院即依法將本案報送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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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2 |
(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之一公告判決(歐陽壽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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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523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明興 歐陽壽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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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之一歐陽壽強(公民身份號碼為44252719590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明興、第三人歐陽壽強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中院廉政監(jiān)督卡。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林明興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72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720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5年7月24日起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訴訟費4401元,由原告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承擔2545元,被告林明興承擔1856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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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3 |
(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公告應(yīng)訴(歐陽壽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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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2387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明興 歐陽壽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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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16號歐陽壽強(公民身份號碼為44252719590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虎門光強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明興、第三人歐陽壽強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舉證通知書(15天)、傳票(7.20)、參加訴訟通知書、追加被告申請書(被告林明興申請)、廉政作風評價卡、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上訴須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等材料。原告提交了資產(chǎn)租賃合同、東莞供電局電費通知書、發(fā)票聯(lián)、通告、勞動年檢合格證、房地產(chǎn)權(quán)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清償拖欠的房屋租金174410元和原告為其墊付的電費32322.29元及利息(欠款本金共206732.29元,利息均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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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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