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雅
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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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金控外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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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03民初6383號 | 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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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6-16 |
2 |
江西省金控外貿股份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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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03民初6383號 | 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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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12-11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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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贛0103執(zhí)1274號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4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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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金控外貿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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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3執(zhí)1274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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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西省金控外貿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贛0103民初6383號民事判決書所規(guī)定的執(zhí)行期限已滿,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贛0103執(zhí)1274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被執(zhí)行人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自公告期滿7日內來本院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郵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郵編:330009本案承辦人:聶文吝聯(lián)系電話:0791-86783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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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2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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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03民初6383號 | 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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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贛0103民初638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墊稅款174454.2元及逾期利息(以174454.2元為本金,自2019年7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943元,財產保全費1520元,合計為5463元,由被告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承擔,限隨上述款項一并償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達網]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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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3 |
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貿股份有限公司訴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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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03民初6383號 | 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省金控外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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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鑫雅電子禮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金控外貿股份有限公司訴你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贛0103民初6383號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墊稅款182158.49元;2、請求判令被告以182158.49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至清償全部墊稅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支付墊稅款的利息損失;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達網】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三樓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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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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