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樂餐飲
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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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熊小劍勞動(dòng)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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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dòng)合同糾紛 |
原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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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熊小劍與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追索勞動(dòng)報(bào)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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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勞動(dòng)報(bào)酬糾紛 |
原告-熊小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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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熊小劍與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羅開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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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熊小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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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熊小劍與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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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熊小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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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熊小劍與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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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熊小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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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熊小劍與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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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熊小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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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熊小劍與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羅開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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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熊小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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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熊小劍與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羅開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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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熊小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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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熊小劍與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羅開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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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熊小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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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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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11民初1360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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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3607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熊小劍 被告- 楊燦 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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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607號楊燦: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小劍訴被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云0111民初60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準(zhǔn)許原告熊小劍撤回對被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楊燦的起訴。案件受理費(fèi)1050元,收取100元,其余950元退還給原告熊小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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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2 |
(2020)云0111民初1360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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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3605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熊小劍 被告- 楊燦 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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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605號楊燦: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小劍訴被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云0111民初1360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準(zhǔn)許原告熊小劍撤回對被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楊燦的起訴。案件受理費(fèi)2300元,收取100元,其余2200元退還給原告熊小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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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3 |
(2020)云0111民初1359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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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3596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熊小劍 被告- 楊燦 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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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596號楊燦: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小劍訴被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云0111民初135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準(zhǔn)許原告熊小劍撤回對被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楊燦的起訴。案件受理費(fèi)1050元,收取100元,其余950元退還給原告熊小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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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4 |
(2020)云0111民初850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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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8500號 | 追索勞動(dòng)報(bào)酬糾紛 |
原告- 熊小劍 被告- 楊燦 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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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8500號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本院受理原告熊小劍訴你們追索勞動(dòng)報(bào)酬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20)云0111民初8500號民事裁定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速裁審判庭(二)辦公室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本院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對裁定不服,則應(yīng)于本公告期滿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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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5 |
(2020)云0111民初1359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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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35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熊小劍 被告- 楊燦 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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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596號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本院受理原告熊小劍與被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簽訂《“一日三餐”餐飲店聯(lián)營合同》;二、被告立即返還原告支付的聯(lián)營股本金5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實(shí)際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本案訴訟費(fèi)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dá)相關(guān)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以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限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滿后的第三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上午九時(shí)三十分在板橋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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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6 |
(2020)云0111民初1360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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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360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熊小劍 被告- 楊燦 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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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607號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本院受理原告熊小劍與被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簽訂《“一日三餐”餐飲店聯(lián)營合同》;二、被告立即返還原告支付的聯(lián)營股本金5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實(shí)際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本案訴訟費(fèi)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dá)相關(guān)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以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限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滿后的第三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上午九時(shí)三十分在板橋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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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7 |
(2020)云0111民初1360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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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360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熊小劍 被告- 楊燦 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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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605號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本院受理原告熊小劍與被告云南樂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楊燦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簽訂《“一日三餐”餐飲店聯(lián)營合同》;二、被告立即返還原告支付的聯(lián)營股本金10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實(shí)際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本案訴訟費(fèi)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dá)相關(guān)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以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限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滿后的第三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上午九時(shí)三十分在板橋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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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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