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家集合
紹興萬家集合節(jié)能材料有限公司
吊銷,已注銷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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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紹市地稅二分罰[2018]29號 | 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 |
經我局(所)2018年6月26日對你(單位)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你單位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未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參照2017年《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第14條基準,因你(單位)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未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決定按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基準進行處罰。二、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決定處以2000元罰款。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紹興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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