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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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潘文芳、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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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民申13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潘文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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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9-17 |
2 |
鐘志文、幸垂提等不當?shù)美m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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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民終1833號 | 不當?shù)美m紛 |
上訴人-鐘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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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28 |
3 |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啟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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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703執(zhí)175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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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9 |
4 |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蘭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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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703執(zhí)254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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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0 |
5 |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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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703執(zhí)300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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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0 |
6 |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邦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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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703執(zhí)3296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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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5 |
7 |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建忠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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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703執(zhí)3278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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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8 |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張生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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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703執(zhí)2751-2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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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9 |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黎聲和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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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703執(zhí)2751-1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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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10 |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榮泉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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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703執(zhí)3275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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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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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贛07民終216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江西華龍酩洋酒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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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G70 | 2019-01-22 |
2 | (2016)贛0703民初353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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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南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劉永生 黃慶玉 吳興權(quán) 申建蘭 王錦高 田慧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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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南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20 |
4 | - | - |
原告- 浙江周慶藥品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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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永寧縣人民法院 | G32 | 2016-11-1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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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達(2020)贛0703執(zhí)2539-1號拍賣裁定、評估報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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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執(zhí)232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愛群 徐明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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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徐明雙(身份證號330324197508293138):王愛群(身份證號330324197509203149):本院受理申請人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徐明雙、王愛群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徐明雙、王愛群共有位于贛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潭東一路西南側(cè)、潭東七路東南側(cè)毅德商貿(mào)物流園1號館六街2012#獨立交易展示位房產(chǎn)一處(產(chǎn)權(quán)證書號:贛(2018)贛州市不動產(chǎn)權(quán)第0060584號)的評估報告,江西恒方房地產(chǎn)土地資產(chǎn)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建筑面積為30.62平方米,單位面積價值為7389元/平米,評估總價為226300元。并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贛0703執(zhí)2539-1號拍賣裁定書。裁定如下:拍賣被執(zhí)行人徐明雙、王愛群共有位于贛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潭東一路西南側(cè)、潭東七路東南側(cè)毅德商貿(mào)物流園1號館六街2012#獨立交易展示位房產(chǎn)一處(產(chǎn)權(quán)證書號:贛(2018)贛州市不動產(chǎn)權(quán)第0060584號)。用于清償所欠債務。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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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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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陳春生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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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民初143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陳春生 劉海華 劉建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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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陳春生(身份證號碼:360781198503153434):劉海華(身份證號碼:362102197806072016):劉建英(身份證號碼:362102197602152049):本院受理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贛0703民初14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陳春生應償還原告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二、被告陳春生應當從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24%);從2020年8月20日起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15.4%)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息隨本清;三、被告劉海華、劉建英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履行完義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陳春生追償;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項限被告陳春生、劉海華、劉建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18元,由陳春生、劉海華、劉建英被告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辦部門: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承辦法官:蒙法官聯(lián)系電話: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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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3 |
1419藍田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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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民初141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羅瓊 黃惠竟 藍田 林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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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藍田(身份證號碼:362101198102152219):黃惠竟(身份證號碼:362101198110300621):羅瓊(身份證號碼:362101198209060023):林暉(身份證號碼:362101197612220635):本院受理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贛0703民初14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藍田應償還原告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萬元;二、被告藍田應當從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24%);從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15.4%)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息隨本清;三、被告黃惠競、羅瓊、林暉、楊修煒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履行完義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藍田追償;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項限被告藍田、黃惠競、羅瓊、林暉、楊修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983元,由被告藍田、黃惠競、羅瓊、林暉、楊修煒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辦部門: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承辦法官:蒙法官聯(lián)系電話: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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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4 |
1367王星鵬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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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民初136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星鵬 鄔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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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王星鵬(身份證號碼:36078219851103305X):鄔翠霞(身份證號碼:360782198603053023):本院受理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贛0703民初13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王星鵬應償還原告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萬元;二、被告王星鵬應從2020年12月31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15.4%)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息隨本清;三、被告鄔翠霞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履行完義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王星鵬追償;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項限被告王星鵬、鄔翠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王星鵬、鄔翠霞被告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辦部門: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承辦法官:蒙法官聯(lián)系電話: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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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5 |
1387劉海亮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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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民初138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憲梁 熊榮芳 劉海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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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劉海亮(身份證號碼:362102197612172035):熊榮芳(身份證號碼:362102197704202086):曾憲梁(身份證號碼:362102197706111719):本院受理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贛0703民初13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劉海亮應償還原告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二、被告劉海亮應當從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24%);從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15.4%)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息隨本清;三、被告熊榮芳、曾憲梁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履行完義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劉海亮追償;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項限被告劉海亮、熊榮芳、曾憲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68元,由被告劉海亮、熊榮芳、曾憲梁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辦部門: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承辦法官:蒙法官聯(lián)系電話: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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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6 |
1404曹意君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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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民初140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財秀 曹意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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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曹意君(身份證號碼:360782198912281310):林財秀(身份證號碼:360782199206101540):本院受理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贛0703民初14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曹意君應償還原告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萬元;二、被告曹意君應當從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24%);從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15.4%)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息隨本清;三、被告林財秀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履行完義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曹意君追償;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項限被告曹意君、林財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72元,由曹意君、林財秀被告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辦部門: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承辦法官:蒙法官聯(lián)系電話: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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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7 |
1381何芳紅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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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民初138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黃香福 何芳紅 王水連 曹玉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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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何芳紅(身份證號碼:362103198009255419):王水連(身份證號碼:362103198102015428):黃香福(身份證號碼:36212219751118151X):曹玉蘭(身份證號碼:362122197712011568):本院受理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贛0703民初13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何芳紅應償還原告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62.45元;二、被告何芳紅應當從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24%);從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15.4%)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息隨本清;三、被告王水連、黃香福、曹玉蘭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履行完義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何芳紅追償;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項限被告何芳紅、王水連、黃香福、曹玉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77元,由被告何芳紅、王水連、黃香福、曹玉蘭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辦部門: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承辦法官:蒙法官聯(lián)系電話: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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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8 |
1377朱檢平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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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民初137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葉春秀 朱檢平 曾茂英 朱檢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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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朱檢平(身份證號碼:362121197204015216):葉春秀(身份證號碼:362121197202035221):朱檢賴(身份證號碼:362121196704245216):曾茂英(身份證號碼:362121196504025227):本院受理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贛0703民初13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朱檢平應償還原告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萬元;二、被告朱檢平應當從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24%);從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罰息、復利(總額不超過年利率15.4%)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息隨本清;三、被告葉春秀、朱檢賴、曾茂英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履行完義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朱檢平追償;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項限被告朱檢平、葉春秀、朱檢賴、曾茂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76元,由被告朱檢平、葉春秀、朱檢賴、曾茂英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辦部門: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承辦法官:蒙法官聯(lián)系電話: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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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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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成員告知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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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民初412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葉楊 鐘凱健 劉燕 盧致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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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贛0703民初4128號鐘凱?。ㄉ矸葑C號碼360782199109136813,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唐江鎮(zhèn)盧屋村下店16號):劉燕(身份證號碼360782198910066940,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唐江鎮(zhèn)九駁橋村思元號19號):葉楊(身份證號碼360782199105286929,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唐江鎮(zhèn)九駁橋村大坑26號):盧致順(身份證號碼360782199203196812,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唐江鎮(zhèn)盧屋村大橋頭10號):本院受理原告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成員告知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承辦法官:蒙在文聯(lián)系電話: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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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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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成員告知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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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703民初402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劉升建 段愿 段莉明 肖芳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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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贛0703民初4029號段莉明(身份證號碼360782199106155234,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蓉江街辦蓉江西路22號):段愿(身份證號碼429004199008253188,戶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場林尾鎮(zhèn)馬口村二組20號):肖芳偉(身份證號碼360782198909275219,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十八塘鄉(xiāng)十八塘村街上組30號):劉升健(身份證號碼362103198308015415,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十八塘鄉(xiāng)烏溪村村里16號):本院受理原告南康贛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成員告知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承辦法官:蒙在文聯(lián)系電話: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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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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