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必達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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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羅湖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二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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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行終1830號 | 其他行政行為 |
上訴人-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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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08 |
2 |
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羅湖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二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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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行終1831號 | 其他行政行為 |
上訴人-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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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08 |
3 |
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羅湖區(qū)財政局財政行政管理(財政)二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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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行終1082號 | 財政行政管理(財政) |
上訴人-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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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1-01-01 |
4 |
01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羅湖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扣分行為一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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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8行初2602號 | 行政處罰 |
原告-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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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1-01-01 |
5 |
02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深圳市羅湖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扣分行為一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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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8行初2601號 | 其他行政行為 |
原告-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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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1-01-01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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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7民初37982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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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37982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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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37982號彭輝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訴你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相關(guān)的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如下法律文書:(2020)粵0307民初37982號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寶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人民幣2000元;二、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寶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交通費人民幣6634.22元;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交通費人民幣13268.45元;四、駁回原告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9元,由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寶安支公司負擔68.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負擔105.3元,原告已預(yù)交的人民幣17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兩被告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滿六十日即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發(fā)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網(wǎng)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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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2 |
(2020)粵0307民初37982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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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37982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被告- 彭輝君 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寶安支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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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37982號彭輝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必達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訴被告彭輝君、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寶安支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下列法律文書:起訴狀、證據(jù)材料、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1年2月3日15時30分在布吉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出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發(fā)布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wù)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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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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