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地產
廣東花生地產有限公司
開業(yè)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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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3196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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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31963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良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花生地產有限公司 中山市珩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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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東良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訴中山市珩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廣東花生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本案由審判員周光輝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黎結媚,林艷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邵超群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1月13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中山市珩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4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6404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95倍計算,自2020年8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暫算為1000元,總計665040元;二、被告二廣東花生地產有限公司對被告一中山市珩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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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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