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創(chuàng)建設
廣東齊創(chuàng)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
在業(yè)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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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執(zhí)保1470號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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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執(zhí)保147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齊創(chuàng)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 被告- 中海外企業(yè)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 中海外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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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請人廣東齊創(chuàng)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訴被申請人中海外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海外企業(yè)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7894號民事裁定書、(2021)粵2071執(zhí)保1470號財產保全情況告知書。裁定內容如下:對被申請人中海外企業(yè)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中海外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價值相當于720437.08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間,被保全的財產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贈與或作其他處分。保全期限分別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需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保全起始日期詳見財產保全告知書)。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財產被轉移等,該風險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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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2021)粵2071民初7894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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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7894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齊創(chuàng)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 被告- 中海外企業(yè)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 中海外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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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東齊創(chuàng)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訴中海外企業(yè)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中海外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本案由審判員梁丹妮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秋紅,高偉娟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黃英毅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廣東齊創(chuàng)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與被告中海外企業(yè)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簽訂的《加油站改建項目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一)》,合同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中海外企業(yè)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廣東齊創(chuàng)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700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中海外企業(yè)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廣東齊創(chuàng)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支付逾期返還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20437.08元(利息計算方式為:以70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6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3月1日,利息暫合計20437.08元);(以上二、三兩項請求金額暫合計720437.08元)四、依法判令被告中海外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對中海外企業(yè)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合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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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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