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嘉年
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資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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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5民初1972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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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9727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深濱商業(yè)地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花樣年集團(中國)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資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錦安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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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民初19727號深圳市深濱商業(yè)地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季穎凡訴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濱商業(yè)地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資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嘉年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花樣年集團(中國)有限公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錦安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05民初19727號民事判決書。該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季穎凡支付投資本金680000元;二、駁回原告季穎凡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12577.88元,保全費4908.94元,由原告季穎凡負擔3940.23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3546.59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方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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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0)粵0305民初30694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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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30694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深濱商業(yè)地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花樣年集團(中國)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資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深圳市錦安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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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民初30694號高巖、深圳市金冠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撒雄宇與被告高巖、深圳市金冠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濱商業(yè)地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資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嘉年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花樣年集團(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市錦安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305民初30694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nèi),舉證的期限為答辯狀的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9時30分在第1227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出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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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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