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億
寧波銀億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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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公(四)行罰決字[2021]02363號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寧波銀億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2021年1月起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吳某某、李某某、孫某某、陳某、陳某某、劉某某、張某某、張某某、費某某、張某某、冶某某、李某、剛某某、謝某某、吳某、郭某某、陳某、李某、常某某、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郭某、邊某某、陳某某、韓某、張某某、楊某某、李某、倪某某、劉某、陰某某、劉某、趙某某、劉某某、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呂某、曹某某、史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上城區(qū)新業(yè)路某號杭州來福士中心項目擔任保安員。后于2021年7月2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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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詳情 |
2 | 杭江公(四)行罰決字[2021]02366號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寧波銀億物業(yè)管理有限杭州分公司自2021年1月起,以每月支付報酬5000元的方式雇傭流動人口李某某、費某某、李某、楊某某、張某、陰某某、劉某、劉某某、蘭某某等人從事保安員工作,期間單位一直未按時報送或告知員工李某某、費某某、李某、楊某某、張某、陰某某、劉某、劉某某、蘭某某的相關身份信息,后于2021年07月02日被公安機關在日常檢查中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九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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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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