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集團
云南金馬集團長水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1 |
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東莞市豫元服飾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
展開
|
-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
展開
|
- | - | - |
2 |
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與東莞市豫元服飾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
展開
|
- | - | - |
3 |
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與喬妙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
展開
|
- | - | - |
4 |
東莞市豫元服飾有限公司、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 | 承攬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豫元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 | - | - |
5 |
東莞市豫元服飾有限公司、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 | 加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豫元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 | - | -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1 |
(2021)云0111民初2668號 收起
...
展開
|
(2021)云0111民初2668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云南金馬集團長水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云南燕布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668號云南燕布商貿(mào)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長水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云南燕布商貿(mào)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長水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864元,減半收取432元,由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長水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余額432元退還原告。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法律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云0111民初2668號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來本院民事審判一庭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
展開
|
2021-07-07 |
2 |
(2021)云0111民初2668號 收起
...
展開
|
(2021)云0111民初2668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云南金馬集團長水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云南燕布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668號云南燕布商貿(mào)有限公司: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長水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云南燕布商貿(mào)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場地費、水電費合計42,580.19元,并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上述費用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自2016年6月起,原告(曾用名為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簽訂多輪《勞務協(xié)議書》、《勞務協(xié)議》、場地占用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提供勞務人員為被告進行拉桿箱加工,被告依約支付勞務費用并承擔場地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后由于被告經(jīng)營出現(xiàn)問題提出終止勞務協(xié)議,經(jīng)協(xié)商一致,雙方于2017年11月20日簽訂《勞務加工項目終止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前停產(chǎn)、移除設備及生產(chǎn)原材料清退,并付清所有勞務費、場地費、水電費。對被告欠付原告的勞務費、場地費合計265,080.19元,原告多次延長其清償時間,被告分別于2018年3月14日支付40,000元、于2018年8月13日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82,500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款項,目前尚欠付42,580.19元。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訴至法院主張前述訴請。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滿后的第33日上午9點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舉證期限于該日屆滿)在本院第五法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
展開
|
2021-04-01 |
3 |
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訴喬妙加工合同糾紛一案送達裁判文書公告 收起
...
展開
|
(2018)云0111民初8991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喬妙 收起
...
展開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8991號喬妙: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訴你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由于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法律文書,現(xiàn)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喬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勞務加工費62,500元、場地費1,068元、水電費4,648元,合計68,216元;二、被告喬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金35,472元;三、如被告喬妙未能履行支付義務,原告云南金馬集團金馬金屬容器有限責任公司對提供勞務完成的手套成品庫存6467雙、半成品(差毛邊口)800雙、原材料若干享有留置權及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案件受理費2374,由被告喬妙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
展開
|
2019-05-30 |
郵箱
電話
企業(yè)聯(lián)系方式
關注公眾號,免費查看企業(yè)全部聯(lián)系方式
請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關注「滿商公司網(wǎng)」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