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股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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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糾紛其他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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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執(zhí)1823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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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1 |
2 |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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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6790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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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21 |
3 |
周四四、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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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30996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訴人-周四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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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0-29 |
4 |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磊強通信有限公司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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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執(zhí)170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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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5-13 |
5 |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絮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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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執(zhí)10837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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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7-01 |
6 |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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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7260號 | 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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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06-10 |
7 |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村田科技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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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7262號 | 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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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8-27 |
8 |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大都克電接觸科技(中國)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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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7261號 | 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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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6-27 |
9 |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寶利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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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3768號 | 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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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8-23 |
10 |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東拓光通科技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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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3840號 | 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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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6-2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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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5民初7260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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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7260號 | 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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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民初7260號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審理的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一、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網絡服務費51258元;二、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遲履行違約金(延遲履行違約金以5125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16年6月16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元;四、駁回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171.14元,由原告負擔9273.03元,被告負擔898.11元。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5民初7260號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注:本公告2019年11月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聯(lián)系人:張艷、吳倩聯(lián)系電話:26486419領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深云路10號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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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2 |
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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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7260號 | 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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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民初7260號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審理的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一、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網絡服務費51258元;二、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遲履行違約金(延遲履行違約金以5125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16年6月16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元;四、駁回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171.14元,由原告負擔9273.03元,被告負擔898.11元?,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5民初7260號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聯(lián)系人:張艷、吳倩聯(lián)系電話:26486419領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深云路10號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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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3 |
(2019)粵0305執(zhí)10837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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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執(zhí)10837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絮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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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執(zhí)10837號天津絮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單位)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17945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5執(zhí)1083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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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4 |
(2019)粵0305民初7260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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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7260號 | 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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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民初7260號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審理的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19年9月24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聯(lián)系人:張艷、吳倩聯(lián)系電話:0755-26486419郵政編碼:518052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深云路10號南山法院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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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5 |
(2018)粵0305民初17945號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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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5民初17945號 | 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絮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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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05民初17945號天津絮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天津絮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05民初17945號民事判決書。你方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至本院領取上述材料,逾期則視為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天津絮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網絡服務費63053.33元;二、被告天津絮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遲履行違約金(延遲履行違約金以63053.33元為基數(shù),按照24%/年的標準,自2017年7月20日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81.28元,由被告負擔1756.57元,由原告負擔1124.71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法院聯(lián)系人:許立岸、石浩田電話:0755-26909370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深云路10號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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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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