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智慧
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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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與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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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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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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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91執(zhí)異173號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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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異173號 | 執(zhí)行異議之訴 |
當事人- 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 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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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91執(zhí)異173號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人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申請追加被申請人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2020)粵0391執(zhí)794號案被執(zhí)行人。案號為(2020)粵0391執(zhí)異173號。因你方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91執(zhí)異173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如下:追加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本院(2020)粵0391執(zhí)794號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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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2 |
(2020)粵0391執(zhí)794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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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79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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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91執(zhí)794號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91民初2662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91執(zhí)794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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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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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訴被告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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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26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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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訴被告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19)粵0391民初26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返還貨款及運費170萬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7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0%的標準,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4439元,由被告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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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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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266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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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26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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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關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集智慧托盤有限公司訴被告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9)粵0391民初2662號。因你方下落不明,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調解溫馨提示、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傳票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威海鷹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開庭時間定于2019年10月25日16時3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第五審判庭,請準時到庭,逾期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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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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