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道實業(yè)
匯道(深圳)實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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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4561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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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456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皇庭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銘珠珠寶有限公司 陳永前 熊彪 全商匯(深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袁野 匯道(深圳)實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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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4561號陳永前、匯道(深圳)實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熊彪、陳永前、袁野、匯道(深圳)實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商匯(深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深圳銘珠珠寶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證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及四方協(xié)議于2020年11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租金53575元及逾期違約金4152.06元、物業(yè)管理費376元及逾期違約金29.14元(以上費用違約金均以10月應(yīng)繳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元為基數(shù),自10月6日開始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3月9日);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的電費1422元及違約96.29元、基礎(chǔ)設(shè)施服務(wù)費729元及違約金49.38元(該項費用違約金按照各類費用每月欠費金額為基數(shù),自各月6日開始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3月9日);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租金91275元及逾期違約金7073.81元、物業(yè)管理費13692元及逾期違約金1061.13元(以上費用違約金均以10月應(yīng)繳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元為基數(shù),自10月6日開始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3月9日);5.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的電費2421元及違約163.91元、基礎(chǔ)設(shè)施服務(wù)費1241元及違約金84.06元(該項費用違約金按照各類費用每月欠費金額為基數(shù),自各月6日開始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3月9日);6.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租金53575元及逾期違約金4152.06元、物業(yè)管理費8036元及逾期違約金622.79元(以上費用違約金均以10月應(yīng)繳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元為基數(shù),自10月6日開始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3月9日);7.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的電費1422元及違約96.29元、基礎(chǔ)設(shè)施服務(wù)費729元及違約金49.38元(該項費用違約金按照各類費用每月欠費金額為基數(shù),自各月6日開始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3月9日);8.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84833元;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314901元;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84833元;9.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53575元;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91275元;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53575元;10.判令原告沒收被告一租賃保證金160724元、管理費保證金24109元、水電押金3653元;判令原告沒收被告二租賃保證金273827元管理費保證金41074元、水電押金6223元;判令原告沒收被告三租賃保證金160724元、管理費保證金24109元、水電押金3653元;11、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未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地址的違約金人民幣33163.25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每月租金標準的10%,即每月9127.5元迸行計算,實際計算至被告二將注冊地址遷出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3月9日);12.判令被告一承擔原告因追索債權(quán)而支出的律師費【10971】元;被告二承擔原告因追索債權(quán)而支出的律師費【17127】元;被告三承擔原告因追索債權(quán)而支出的律師費【11177】元;13.判令被告四對被告一的前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五對被告二的前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六對被告三的前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14.判令六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全部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8月20日9時15分,請于開庭前十五分鐘到我院庭審管理中心查看開庭地點,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刊登在本院門戶網(wǎng)站聯(lián)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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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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