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開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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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婁亮國民事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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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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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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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105民初23696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閉燕萍信用卡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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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民初2369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被告- 閉燕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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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民初23696號閉燕萍:??本院受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閉燕萍信用卡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方在訴訟期間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1)粵0105民初23696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判決如下:??一、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被告閉燕萍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優(yōu)客分期業(yè)務協(xié)議》于2021年9月16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清償欠款本金219978元、利息368.52元、還款違約金為1195.43元、分期手續(xù)費38429.3元,并支付從2021年8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利息、違約金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領用合約》約定的標準計付,但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給原告;??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600元、保全費1820元,由被告負擔。上述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義務時將應負擔的受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541423182021-12-1716:37:22:645聯(lián)系人:李曉陽、李敏燕(2021)粵0105民初23696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閉燕萍信用卡糾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閉燕萍: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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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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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民初18794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王愛霞、譚志滔信用卡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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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民初1879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被告- 譚志滔 王愛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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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民初18794號王愛霞、譚志滔:??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訴被告王愛霞、譚志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特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105民初187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一、被告王愛霞、譚志滔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償還借款本金90000元、手續(xù)費16606元、利息138.77元、還款違約金450.17元,并從2021年6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付利息、還款違約金(利息、還款違約金按照《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的標準計付,上述利息、還款違約金總額不超過以全部欠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數(shù)額)給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二、本案訴訟費用3500元(其中受理費2444元、保全費1056元),由被告王愛霞、譚志滔共同負擔。上述訴訟費用已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預交,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同意由被告王愛霞、譚志滔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直接支付給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本判決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地址:廣州市海珠區(qū)逸景路333號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541442622021-12-2016:26:54:0聯(lián)系人:余潔、巫青璇(2021)粵0105民初18794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王愛霞、譚志滔信用卡糾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王愛霞、譚志滔: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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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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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民初18795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梁志龍信用卡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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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民初1879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被告- 梁志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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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民初18795號梁志龍:??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訴被告梁志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特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105民初187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一、被告梁志龍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償還借款本金74970元、手續(xù)費12903.17元、利息86.45元、還款違約金280.15元,并從2021年6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付利息、還款違約金(利息、還款違約金按照《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的標準計付,上述利息、還款違約金總額不超過以全部欠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數(shù)額)給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二、本案訴訟費用2908.4元(其中受理費2006元、保全費902.4元),由被告梁志龍負擔。上述訴訟費用已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預交,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同意由被告梁志龍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直接支付給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本判決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地址:廣州市海珠區(qū)逸景路333號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541442862021-12-2016:25:02:0聯(lián)系人:余潔、巫青璇(2021)粵0105民初18795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梁志龍信用卡糾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梁志龍: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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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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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15795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唐群芳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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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15795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被告- 唐群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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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執(zhí)15795號唐群芳:??本院受理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被執(zhí)行人唐群芳合同糾紛一案【(2021)粵0105執(zhí)15795號】,鑒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本案下列執(zhí)行文書:限制消費令、失信決定書、執(zhí)行裁定書(查扣凍),上述文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上述執(zhí)行文書。541413022021-12-1617:13:55:940聯(lián)系人:官蕓蕓、龔琳琳(2021)粵0105執(zhí)15795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唐群芳其他案由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唐群芳: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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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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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民初18765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李托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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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民初1876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被告- 李托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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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民初18765號李托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訴被告李托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特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105民初18765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主要內容如下:??一、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被告李托弟簽訂的編號為HTJA2020100010624116、HTJA2020100010624116Y的《中國銀行信用卡專向分期業(yè)務借款合同》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二、被告李托弟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清還借款本金164632元、手續(xù)費36834.2元,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356.81元、還款違約金1209.07元及從2021年5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還款違約金(利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還款違約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按月計收)給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本案受理費2173元,由被告負擔。上述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書時將其應承擔部分直接支付給原告。??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41405752021-12-1516:29:26:0聯(lián)系人:楊美滿、古嘉琪(2021)粵0105民初18765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李托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李托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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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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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11938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譚昕、顏宇暉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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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11938號 | - |
當事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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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執(zhí)11938號譚昕、顏宇暉:??本院在執(zhí)行(2021)粵0105執(zhí)11938號案件中,鑒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本案下列執(zhí)行文書:限制消費令、失信決定書、執(zhí)行裁定書(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部分的款項),上述文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上述執(zhí)行文書。??特此公告541405872021-12-1516:30:00:0聯(lián)系人:官蕓蕓(2021)粵0105執(zhí)11938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譚昕、顏宇暉其他案由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譚昕、顏宇暉: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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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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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民初18768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羅子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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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民初1876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被告- 羅子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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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民初18768號羅子嬋:??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訴被告羅子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特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105民初18768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主要內容如下:??一、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被告羅子嬋于2020年4月9日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優(yōu)客分期業(yè)務協(xié)議》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二、被告羅子嬋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清還借款本金81300元,手續(xù)費11650元,截至2021年10月7日的利息833.18元、還款違約金2036.33元,并從2021年10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計付利息、還款違約金(利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還款違約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按月計收)給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本案受理費1092元,由被告負擔。上述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書時將其應承擔部分直接支付給原告。財產(chǎn)保全費973元由被告負擔,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應負擔的財產(chǎn)保全費直接支付給原告。??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41405922021-12-1516:30:00:0聯(lián)系人:楊美滿、古嘉琪(2021)粵0105民初18768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羅子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羅子嬋: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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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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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異431號浙江省浙商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陳志毅、廣州市永斌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坤桂貿易有限公司、中國機床總公司廣州公司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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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異431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被告- 陳志毅 廣州市永斌成貿易有限公司 廣州坤桂貿易有限公司 中國機床總公司廣州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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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執(zhí)異431號陳志毅、廣州市永斌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坤桂貿易有限公司、中國機床總公司廣州公司:??關于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被執(zhí)行人廣州市永斌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坤桂貿易有限公司、中國機床總公司廣州公司、陳志毅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7)粵0105執(zhí)3705號】,申請人浙江省浙商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以受讓了該案債權為由,向本院申請變更其為上述執(zhí)行案件的申請執(zhí)行人,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粵0105執(zhí)異431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如下:變更申請人浙江省浙商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為(2017)粵0105執(zhí)3705號案的申請執(zhí)行人。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執(zhí)行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滿十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逾期本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41394202021-12-1416:28:31:0聯(lián)系人:黃洋洋(2021)粵0105執(zhí)異431號浙江省浙商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陳志毅、廣州市永斌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坤桂貿易有限公司、中國機床總公司廣州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陳志毅、廣州市永斌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坤桂貿易有限公司、中國機床總公司廣州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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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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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異504號張銘光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趙佩燕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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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異50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被告- 趙佩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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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執(zhí)異504號趙佩燕:??本院受理的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被執(zhí)行人趙佩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21)粵0105執(zhí)15796號】,異議人張銘光于2021年10月26日對本院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現(xiàn)已審查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105執(zhí)異504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異議人張銘光提出的異議申請。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執(zhí)行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滿十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逾期本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41393652021-12-1416:26:55:0聯(lián)系人:黃洋洋(2021)粵0105執(zhí)異504號張銘光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趙佩燕其他案由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趙佩燕: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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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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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申請執(zhí)行周繼偉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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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執(zhí)5486號 | 信用卡糾紛 |
當事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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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執(zhí)5486號周繼偉:本院立案執(zhí)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申請執(zhí)行周繼偉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1執(zhí)5486號執(zhí)行裁定書。執(zhí)行裁定書內容為:本院檔案查封被執(zhí)行人名下機動車(粵AF69598號比亞迪牌)一輛。本院已將被執(zhí)行人周繼偉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庫,為期兩年;并對被執(zhí)行人周繼偉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本院(2021)粵01執(zhí)5486號案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后,被執(zhí)行人負有繼續(xù)向申請執(zhí)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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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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